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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决定能否毕业,研究生权益如何保护?

显然,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就必须把导师应该拥有的招生权、培养权、管理权交给导师,与此同时,也要对导师的权责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应该基于利益回避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导师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包括不得布置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而至于如何界定“是否有关”,这不是由导师说了算,而需要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判定。当学生质疑导师布置给自己的任务属于导师的私活,而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时,有权向教师伦理委员会进行举报、投诉,教师伦理委员会要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并进行独立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这就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必须成立能发挥作用的教师伦理委员会,能排除各种人情因素的影响,以教育标准、学术标准审理涉及教师伦理的师生冲突、纠纷,公正处理。这是保障学生拥有监督权、申诉权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时曝出学生与导师发生冲突事件,学生质疑导师“压榨”自己,但却投诉无门,有的学生由此作出极端选择。

为促进导师提高责任意识,同时提高学生对导师的满意度,我国不少高校设立了学生申请换导师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实行的效果也不理想。除了导师阻止学生外,其他导师出于人情原因,也不太愿意接受。另外,中途换导师,对学生的学业来说,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少对导师十分不满的学生,要换导师,就变为一个人的战斗,并为此耗费很大的精力。健全学生选导师、换导师的机制,这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从前述“意见”中关于“加强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等的表述来看,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加强研究生质量监控,并非单方面的事。学校、老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而学生也要有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学校、导师的不合理处理,学生有权申诉,对于这些申诉学校也需认真对待。离开了对研究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单方面放权给导师,非但不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反而有可能将研究生教育置于更尴尬的境地。这是需要在推进相关改革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的。

排版 | 冯芷若

校对 | 郭旭阳 王钟晖 步婷宜

审核 | 柴延艳 赵文强 王硕

来源 | 共青团中央 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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