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全面提升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阅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送审。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位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送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篇论文至少需聘请3位校外专家评阅,其他硕士若无特殊要求,每篇论文至少聘请2位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原则上应包括一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在学位论文评阅前,研究生及其导师(组)可最多提出3名需要回避的专家,经分会审议同意后,在论文送审前提交至研究生院审核。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流程
1.博士生已完成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公示。
2.博士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当次学位申请通知要求,将学位论文提交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导师(组)审核、论文相似性检测、培养单位审核等工作环节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3.校学位办按照盲审要求,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
4.论文评阅完成后,校学位办将评阅意见反馈至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负责反馈至导师(组)和博士生本人。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流程
1.硕士生已完成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2.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当次学位申请通知要求,将学位论文提交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导师(组)审核、论文相似性检测、培养单位审核等工作环节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3.校学位办及培养单位按照盲审要求,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
4.论文评阅完成后,校学位办将学校负责送审的论文评阅意见反馈至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负责将其反馈至导师(组)和硕士生本人。其他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负责将其反馈至导师(组)和硕士生本人。
第三章 等级及使用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根据评阅分数,划分如下四个等级:
等 级
分 数
评阅意见
结 论
A(优秀)
90-100分
完善后,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
通过意见
B(良好)
75-89分
修改后,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
通过意见
C(一般)
60-74分
须做重大修改,不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
不通过意见
D(较差)
小于60分
未达到基本要求,不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
不通过意见
第九条 博士评阅意见的使用
1.所有评阅意见均为通过意见(即B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通过”。博士生需结合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审阅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 5份评阅意见含有D,或有2份及以上C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工作终止。博士生须结合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下一次学位申请从预答辩开始。
第十条 5份评阅意见仅含有1份C(无D),且至少有1个A时,博士生及其导师(组)如对评阅意见持有异议,可提出再次评阅申请,每学期仅可申请一次,程序如下:
1.博士生及其导师(组)提出申请,提交培养单位审议。
2.培养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至少1人为分会委员),结合评阅意见和申请理由对学位论文进行审议,专家一致认为理由充分,学位论文已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提交分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审核通过后,校学位办负责对原论文加送2名专家,专家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时,结果为“通过”,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专家评阅意见含有C或D时,结果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工作终止,下一次学位申请从预答辩开始。
第十一条 硕士评阅意见的使用
1.所有评阅意见均为通过意见(即B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通过”。硕士生需结合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审阅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有“不通过”意见(含C或D),硕士生和导师(组)可根据评阅意见及论文学术水平向分会提出再次评阅申请,每学期仅可申请一次,由分会审议是否同意加审及是否原文加审,加送评阅意见“通过”,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申请再次评阅产生的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若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组)需要保留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可向分会提出申请,由分会审议是否保留结果及保留期限,评阅结果最长保留期限为1年。保留期限内未获得学位者,再次申请学位时,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加审均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提出者,按放弃学位处理。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分会对申请再次评阅论文进行审议时,需做好完整的过程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分会结合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教育质量情况,可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评阅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27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