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研究生学位授予要求  >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行)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持续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革新学位授予评价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申请学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五)学位论文达到《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应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成果认定以学校科研处发布的认定办法为准。基本要求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内刊)或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等同于学术论文)。

2.参编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不少于3万字。

3.完成地厅级及以上项目1项(以结项证书为准)。

4.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属一级学会、省级文联所属一级协会主办的成果获奖1项(定额内)。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五)学位论文达到《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应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成果认定以学校科研处发布的认定办法为准。基本要求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内刊)或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文艺作品等同于学术论文)。

2.完成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1项。

3.获得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标准、新产品研发、新开发软件或程序、产品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含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5.艺术作品展(演)出入选省级展览(演出)1项。

6.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有特殊要求的,按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博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五)学位论文达到《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应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成果认定以学校科研处发布的认定办法为准。基本要求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B级学术论文1篇,或C1级论文2篇。

2.出版B类出版社学术专著1部。

3.在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C1级学术论文1篇且出版C类出版社学术专著1部。

4.咨询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篇;或被《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人民日报内参》《新华社内参》《光明日报内参》《求是内参》刊发1篇;或被《民族研究内参》《民族工作简报》《民委信息》《甘肃信息》刊发2篇。

5.完成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三)1项或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二)1项,且本人或导师为项目负责人(以结项证书为准)。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五)学位论文达到《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须在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应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成果认定以学校科研处发布的认定办法为准。博士期间除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C1级学术论文1篇外,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民族研究内参》《民族工作简报》《民委信息》《甘肃信息》刊发咨询报告1篇。

2.取得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标准、新产品研发、新开发软件或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

3.完成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1项。

4.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获得国家级铜奖及以上。

5.在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剧院、剧场举办个人专场作品展、音乐会、演唱会,或作品被国家级、省级文博单位、艺术馆收藏。

6.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有特殊要求的,按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要求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低要求。各学科可根据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制定高于本要求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必须以西北民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人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有特殊说明的成果除外)。

第九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要求相关内容按最新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要求自2023级研究生起施行,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依据本要求作相应修订后同时实行。2022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照原《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行)》(民大发〔2015〕47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要求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