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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关于做好法学院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通知

各位研究生:

为更好地完成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2022〕40号)、《宁波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法学院字〔2023〕18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1.增强评奖信息的透明度,做到“四个公开”,即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2.坚持博硕分开、不同年级分别评定的分层分类原则,学校将评定指标下达各学院。

3. 体现学术型与专业学位兼顾原则。

二、评奖条件及名额

符合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一年级新生采取审核制,二、三年级采取评审制,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同学,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奖金采取就高原则发放,即只发放国家奖学金、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具体参见《宁波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本年度根据参评人数,我院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学业奖学金总名额为:

一等学业奖学金:58人

二等学业奖学金:172人

三等学业奖学金:58人

三、评定工作要求

(一)细化评定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于奖学金评定,学院参照学校的管理办法修订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实施细则,细化评定规则,充分体现分层次、分年级、分类别的综合评价办法,并采取量化赋分的评定方式。学院实施细则要及时在学院网页公布,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将评定政策和具体要求向导师和研究生进行解读说明。

(二)在学生本人申请基础上,确保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必须本人申请,申请方式为本人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应用进行申请。学院应严格按照评奖办法对各类奖学金的获奖助人选进行逐一审核,务必在评奖中把好审核关。相关材料说明:

1.对于评定对象资格条件说明。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指的是人事档案进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国防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等以协议书作为认定依据,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助政策按有关协调会议精神实施。

2.对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学生需提交本科(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评奖学年时间:2022.9.1----2023.8.31(2021级硕士研究生延长至9月30日,仅限学术科研类成果)。

4.成果级别认定。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参照《宁波大学2020版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目录》。

(三)程序规范,体现公平公正。所有奖项评审过程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推行公示制度,学院设立评奖咨询、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加大师生们对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监督力度,学业奖学金必须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对于学院评奖工作中具体问题提出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并进行复议,对学院复议结果还存异议,研究生工作部提请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终审。

(四)加强思想引导,以奖促学。各学院把评奖工作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加强研究生的思想引导,帮助其正确对待个人得失,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学院根据各自特点,做好奖学金表彰工作,通过“树典型、学先进”等宣教活动,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动力,更好地推进学风建设。

四、评定时间和安排

9月25日前各学院将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系统中建库完成,9月28日前学校研工部根据系统中各学院入库人数分配名额,10月8日前研究生本人将申请表和综合素质测评表提交到班级班长处(同时相关加分项务必提交佐证材料以便班级核查),班长按照班级开展认定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班级公示,班级公示期间要求全体研究生登陆宁波大学内网-事务大厅-研究生奖学金进行系统申报,同时,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班长于10月17日前上报拟获奖学生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评定汇总表电子稿至学院。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获奖人员名单。

学工办联系人:

戴老师 87609249/13777170025

法学院223办公室

邮箱:dailili@nbu.edu.cn

奖学金评定监督联系人

学院纪委 吴敏 87609246

邮箱:wumin@nbu.edu.cn

法学院学工办

202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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