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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入学奖学金、课程奖学金和成果奖学金,分别在研究生不同学年进行评选。具体评选等级、比例和金额见附表。

第五条   入学奖学金在研究生第一学年开展。报考志愿和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是入学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第一优先奖励范围:推荐免试生;第二优先奖励范围:第一志愿报考录取专业(领域方向)的考生;第三优先奖励范围:调剂报考的考生。在同一优先范围内根据考生的初试总分从高到低来确定排名顺序,若考生初试总分相同,则根据考生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来确定排名顺序。

第六条   课程奖学金在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展。以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成绩为依据,根据个人计划中所有必修课程的加权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排名。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所有必修课程,或者必修课正考(缓考)有不及格者,不得参与评选。

第七条   成果奖学金在研究生第三学年开展。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2月最后一天。以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确定本学院研究生成果奖学金评选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成果的具体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评定当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学业奖学金: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五)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研究生院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定等具体工作,并对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条   各学院在确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后,必须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学校公示前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复议。

第十二条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将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参评及发放学业奖学金;恢复入学后按上一年度综合表现情况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排名按专业(领域方向)分别开展,不得打通评选。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评选时间参与各类学业奖学金评选(休学、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如不参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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