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评定、发放、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及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昆明理工大学出资设立。
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设奖等级、标准及覆盖面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全国奖励4.5万名。其中:博士生1万名,每生3万元;硕士生3.5万名,每生2万元。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900名。其中:博士生100名,每生2万元;硕士生800名,每生1万元。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奖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及额度执行。
第五条 学校依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0%,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60%。
按照硕士、博士两个培养层次分别设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奖学金两类。新生学业奖学金包括3个等次,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包括3个等次的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学业奖学金。
自2020级开始,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覆盖面为:
培养层次
等级
标准(万元)
覆盖面
博士
一等
1.5
20%
二等
1.2
50%
三等
1
30%
硕士
一等
0.8
20%
二等
0.4
25%
三等
0.2
13%(二年级及以上)15%(新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0.2
2%(二年级及以上)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内容涵盖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坚持全面考核原则。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应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研究生德育量化考核成绩符合要求。
申请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必须符合“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条件。
申请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还必须符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条件。
第七条 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研究生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资格。
单独命题考试录取考生、破格录取考生及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录取考生不参与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在修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制年限内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在同一学年度,有资格同时申报多种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金可以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荣誉及奖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在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二)有经查证属实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四)考试作弊;
(五)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七)研究生本人不进行奖学金申报(新生学业奖学金除外);
(八)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九)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依据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及质量,按比例分配到各一级学科学位点。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及质量,按比例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研究生工作部奖助办主任为秘书的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研究生思政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初评委员会(简称“初评委”),负责制定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并组织申报、初评、公示、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报工作由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单位初评委负责,对于与一级学科不在同一培养单位的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由二级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交由一级学科所在单位初评委汇总,统一组织初评、公示、推荐。
第六章 评审原则及标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德育量化考核,校级层面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等多方共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同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博士一级学科学位点评审细则须在一级学科所属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评审细则的公示及生效执行,必须早于当期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查其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查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二条 初评委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评选机制,尤其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兼顾其在前一学业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确保特别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招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考生的报名综合材料进行评定。通过“申请-审核制”招录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二等及以下新生学业奖学金范围内评定。
第二十四条 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研究生录取总成绩予以评定。为鼓励一志愿考生报考,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自定细则,对一志愿录取硕士研究生录取总成绩、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复试成绩乘以一定系数后参与专业排名。
第二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工作突出的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干部是指校、院、党、团组织及班级研究生干部以及复合型人才免试推荐研究生。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期(含)以上;
(二)工作积极,认真履职,任职期间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学术科研活动,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得到师生好评;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第二十六条 获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达到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可申报“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参评研究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备齐支撑材料,按时上报培养单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院、校两级评审,两级公示。
第二十九条 初评委确定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上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要求上报或发文。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初评委提出申诉,初评委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初评委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应在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同时,该生在读期间无资格申请任何奖学金。对于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取消其所获研究生奖学金荣誉,追缴证书、奖金,并就撤销授奖事项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研工部及各培养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的归档、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2019级及之前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原参评资格及等级、金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修订)》(昆理工大校学字〔2018〕30号)、《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修订)》(昆理工大校学字〔2018〕31号)、《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修订)》(昆理工大校学字〔2018〕2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