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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 分配名额,结合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五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 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 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1)。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 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 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 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 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 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 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 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 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 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 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 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25 日前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 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 表。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评审结果统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

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6-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口硕士

学号

口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手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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