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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教〔2020〕32号】《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研究生课程听课管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研究生课程听课管理规定

上外教〔2020〕32号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我校本科、研究生课堂教学建设,全面、客观地了解教学动态,及时、有效地了解教学需求、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学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听课制度建设。

一、各级领导、教师的听课量和听课要求

(一)学校领导应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听课原则上不少于3次;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原则上不少于4次。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机关职能部(处)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三)院(系)党政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院(系)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不少于6次。本科或研究生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不少于6次。

(四)各学院(系)或教研室内部应建立教师相互听课制度,每位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并可根据自身课程教学情况跨单位听课。

二、听课方式和听课范围

(一)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

(二)听课范围主要是全日制本科专业、研究生各学科专业所开课程,重点是新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以及公共课程。

(三)听课指标包括:教学态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估、教学管理、教学效果、教学环境等。

(四)听课人员应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院(系)沟通。

三、听课制度组织管理

(一)各级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二)各级领导干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不得以上课替代听课。

(三)学校本科、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有义务监督各级领导、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

(四)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应至迟于下一学期第2周以部门为单位将本科生课程、研究生课程听课记录表分别提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与国际化办公室备案。

(五)各院(系)党政正副职领导及教师应于每学期末将听课记录表提交给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整理汇总。各院(系)应至迟于下一学期第2周将本单位本科、研究生课程听课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听课情况汇总表、可推广优秀教学案例或经验、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等)分别提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与国际化办公室备案。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汇总整理、分析反馈全校本科、研究生课程听课情况,并会同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总结优秀教学案例并推广优秀教学经验。

(七)本科、研究生课程听课记录表和院(系)听课情况汇总表可分别在教务处、研究生院官方网站下载。

四、其他

(一)本规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建立本科生课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上外教〔2017〕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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