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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促进导师团队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开始,在确有配备助理导师需要的硕博学位授权点所在学科试行助理导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理导师任职条件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且近年来取得较好科研成果但不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可申请成为博士生助理导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且近年来取得较好科研成果但不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申请成为硕士生助理导师。

二、助理导师职责

助理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方面给予指导。助理导师在指导过程中,经导师授权后,可代替导师在学生日常管理、学位论文审核等环节行使相关职权。

三、助理导师选拔

助理导师的选拔在每年3月份进行,具体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学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选拔条件,并将选拔产生的助理导师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助理导师的配备由导师与研究生在入学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商定,在学期间不予更改。每位研究生可配备一名助理导师。每位助理导师每年最多协助指导硕士生2人。

四、助理导师考核

研究生导师每年对助理导师工作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导师可提出取消助理导师资格的建议,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五、指导成果认定

学校鼓励研究生和助理导师共同发表高水平论文。硕士生在助理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用于奖学金评审、答辩资格申请等有关环节。

六、其他

(一)研究生助理导师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按照总量不增加的原则,助理导师和导师共同分享学校规定的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由导师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三)除学校另有规定外,我校教师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需具备研究生助理导师经历。

(四)博士生助理导师申请成为博士生导师后,其博士生助理导师资格自动取消;硕士生助理导师申请成为硕士生导师后,其硕士生助理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浙江理工大学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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