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研究生公共课多少分及格  > 《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8〕12号

《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8〕12号

河北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8〕12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8年11月22日

 

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课程教学包括课程设计、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成绩登统等环节。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施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学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各研究生培养部门(以下简称“培养部门”)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公共课教学由公共课开课学院(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计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实践(必修)环节三类。其中学位课程由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组成,非学位课由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含必修和选修)组成。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设计要求:

(一)凡经确认,被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除学生选修人数未达规定的最低人数者外,不得擅自停开。

(二)研究生课程教材的选用应力求反映该学科(专业)发展的全貌和趋势,不应局限于一本教材。

对于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学院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或讲义进行授课。

(三)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四)各专业须按学科建设的需要和优化研究生知识结构的要求设置课程,并坚持相对稳定。要避免单纯按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需要而设课。

(五)课程设置必须贯彻拓宽口径,扩大知识面的原则。各专业必修课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课程按一级学科统一设置;选修课尽量按二级学科设置。

(六)各培养部门应按照研究生学院的统一部署,每4年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计划作一次全面的修订。

第五条 研究生理论课程每17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课程每34学时1学分。

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设计学时最低不少于17学时,最高不能多于51学时,如课程设计超51学时,应分两个学期开设。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具体落实在培养方案中,须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原则上每门课程应储备一名主讲教师、一名辅讲教师。支持一级学科课程、全外文课、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研究生公共政治课程的班容量一般不超过120人/课堂,公共外语类课程一般不超过60人/课堂。

第九条 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且确实需要为相关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新开课程。新开课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要性:课程符合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二)前沿性:课程内容反映学科、专业发展前沿;

(三)系统性:课程内容相对稳定,体系完整,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四)可行性:教师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以及教学团队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研究生新开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一)教师申请: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先经各学位点讨论通过,并在每学期第八周前提出下学期拟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填写《河北大学开设研究生新课程申请表》,提交拟使用教材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

(二)学院初审:培养部门对教师申请开设课程的必要性、新颖性、系统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意见,主管领导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学期第十周前报研究生学院。学校不受理临时性的新课程申请。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对符合新开课标准的,予以确认,通知相关培养部门列入下学期开课任务。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课程教学活动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具有绝对优先权。

第十二条 各培养部门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的建设,鼓励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和模块化课程。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程序。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学习,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不得进入论文环节。

第十四条各培养部门每学期根据统一安排,在研究生教务系统中录入下一学期的开课任务,未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允许进入排课环节。

第十五条 排课环节中开课任务分为A“统一排”、B“院系排”、C“无需排”三部分。其中“院系排”为教师因特殊原因需指定上课时间、地点或者需使用学院自行掌握的教学资源排课的课程;“无需排”为需要集中授课,临时占用教学资源的课程。

排课的优先级依次为A“统一排”:①研究生公共外语类、②研究生公共思政类、③学位课(专业必修)、④学位课(专业选修),B“院系排”的专业课程,C“无需排”的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和专业课表,在系统中办理选课、退课手续。因学籍异动等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学籍异动1周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学院批准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授课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须提前提交《河北大学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经培养部门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办理。所缺课时应及时补课。

第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3门以内。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非课堂教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设计总学时的1/5。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相关培养部门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新任教师是指首次承担研究生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通过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授课资格认定的教师方可承担主讲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开课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由其它岗位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拟讲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教材和参考书,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和习题。

(三)新任教师必须至少参加过一次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并充分备课和通过重点章节试讲。

第二十一条 新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审批程序

(一)新任教师填写《河北大学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新任教师所在培养部门成立三名以上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的试讲专家组,按照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的要求,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教学材料,考查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熟练程度和理解的准确性,听取教师试讲,并对教师试讲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意见”及通过授课资格认定的新任教师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二十二条 需外聘教师进行授课的,外聘教师的授课资格与本校教师相同,并需由聘用单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不再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一)对于本专业必修课程,没有年轻教师接任。经培养部门提交申请,研究生学院批准,可继续承担教学工作。

(二)同学校人事处签订返聘合同的退休教师,在返聘期间内可继续承担教学工作。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需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理论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实践类课程可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公共课采用统一考试的形式,专业课由各培养部门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活动、综合考试等作为研究生必修的实践(必修)环节,由导师(含专业学位兼职行业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成绩单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予以处理。凡缺课课时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各类考试环节中,研究生出现以下行为且未形成作弊事实者视为违纪行为:

1.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课程闭卷考试时,将电子辞典、通讯设备等具有数据存取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的;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

10.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用多种笔答题;

1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3.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

14.其他经考务人员认定的属于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各类考试环节中,出现以下行为者视为作弊行为: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3.使用考试指定以外的电子设备的;

4.使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5.窃取、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他人抢夺自己试卷、答案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