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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地大发〔2011〕60号)

地大发〔2011〕60号2011年9月12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依法收取学生学费,学生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为使学费收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费”包含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学费按学年收取。收取学费必须取得省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网络、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收费后应向学生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第五条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要提前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学生收费名册,宿舍管理部门要提前向财务处提供详细的学生宿舍安排情况,并及时将学生专业、年级及住宿等变更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组织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收取,收费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原则上汇入学校银行账户,用于抵扣贷款学生学费。贷款额不足以抵扣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缴纳;贷款额超过应缴学费的,超过部分由学校财务处及时通过学生银行卡退还学生。学校同时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条学校对非个人原因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其缓交学费或酌情减免部分学费。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主管校领导批准。

凡属于政策性减免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供学生名单、减免依据,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进行学费减免处理。

第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学习年限收取学费。滞后毕业的学生,滞后学习期间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乘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学分”数收取当年学费;若按照学分制标准计算的学费超过本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最高按照年度学费标准收取。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7年者,需要重新按年度缴费学习,延长期每年缴纳学费,其标准参照本专业当年同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招生录取时,学校与委托培养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协议约定的总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提前或滞后毕业的学生,其住宿费均根据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收取。

第九条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凭学费缴纳凭证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本学年不能注册。

第十条对入校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在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已缴清当年学费的学生,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住宿费按月计退。

第十二条办理退费手续时必须持原缴费收据。

第十三条对中途转入学校的学生,按实际入校就读、住宿时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地大发〔2009〕53号印发的《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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