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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系(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系(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恢复入学前的身份,入学资格可以保留一年;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均需按照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1、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部、学院、系(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所在学部、学院、系(部)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请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否则不予注册。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请他人代为注册。

2、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注册。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视情节给予学籍处分。

3、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凡需缴纳培养费等费用的研究生,缴纳费用后方可注册。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培养费用,取得注册资格。

5、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

(1)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2)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3)其他按规定不符合注册资格者。

三章  选课、重修、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答辩情况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培养计划及选课要求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是每位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的依据,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一经确定必须全部修完,并不得更改;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程,可根据需要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

研究生所选课程必须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在学研究生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每学期开课后的第1、2周研究生可在选课系统上修改选课(补、退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后,要按课程要求进行修课。完成修课所要求的过程并通过考核方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和成绩。未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将记零分,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研究生校外修课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部、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院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授课院校的研究生课程。课程修完,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的正规成绩单原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我校聘请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如需在指导教师所在的非研究生院学校上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该校的开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校外学习手续。

第十一条 重修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缴纳重修费用。每门课可重修2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时间。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的选修课。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需办理请假申请(因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学部、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免费重修或免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免修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及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

(1)TOEFL成绩不低于90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

(2)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

(3)GRE成绩不低于1200分者(2年内有效);

(4)GMAT成绩不低于700分者(2年内有效);

(5)WSK(PETS5)、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

(6)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三条 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19周~21周按研究生院成绩登录系统所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上网登记考试成绩。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题及试卷送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单位保存,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相对成绩A、B、C、D排序;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原则上A不超过20%,C或D不少于10%。学习人数不多于15人的必修课程,成绩比例由教师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按通过(P)、不通过(F)记载。无故缺考者,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学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后,方可查询该门课程成绩。在学研究生因就业等需要的中文成绩单由学部、学院、系(部)研究生教务员出具,因出国(境)等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出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请病假手续规定: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书),经指导教师、学部、学院、系(部)研究生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两周以上需经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要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事假一至三天要经指导教师、学部、学院、系(部)研究生助理同意,三天以上要向指导教师请假,经学部、学院、系(部)研究生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3、病、事假每学期不得累计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4、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休学:

(1)经诊断,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4)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指导教师、研究生所在学部、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能休学。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2、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5、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到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两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

2、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又没有新指导教师同意接收的研究生。

3、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4、未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研究生。

5、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研究生。

6、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研究生。

7、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8、凡在学期间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

9、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

10、因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学的研究生。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部、学院、系(部)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院为其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此类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2、退学研究生可以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申请由研究生院为其出具“研究生学习证明”。

3、凡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并得到批准者,均需向学校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硕士生每学年2000元,博士生每学年3000元(从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最多缴纳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多缴纳2年;博士生最多缴纳4年),同时退回已领取的研究生奖学金。

4、经研究生院批准上报辽宁省和教育部的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已经进入博士阶段的,原则上不得转回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此类申请退学者,也需补偿学校教育资源损失,每学年3000元(从博士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计,最多缴纳4年)和博士奖学金(或博士与硕士奖学金的差额)。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须重新修改培养计划。

5、本科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和免试推荐的直接攻博研究生不得主动退学。如擅自不继续学习,学校将给予其取消学籍处理,在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退回奖学金的基础上,同时按照录取时所在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学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直接攻博研究生按3年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2年缴),缴费后方可办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手续。

6、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需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调整专业申请表》,指导教师、学部、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调整专业,必须出具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调整专业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由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2、单独考试研究生。

3、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申请。如因导师去世、调离、退休等原因确需更换指导教师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研究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原指导教师、新指导教师、学部、学院、系(部)的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2、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不能执行培养计划,或其它人为的因素不能完成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研究生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可以申请取消指导关系,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告;

学部、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对提出更换指导教师申请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进行一次调解,探讨按原计划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如调解不成功,则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教师所在学部、学院、系(部)的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自更换指导教师书面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生效,研究生必须在30天内找到新指导教师,持有新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接收的《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更换指导教师手续;否则,学校将以不适合继续培养对该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在学研究生不允许转学。

第七章  学习年限及要求

第三十条 各种类型研究生学习年限及要求如下: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研究生本人需在学制期满之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毕业申请,超过4年需向研究生院提交超期确认申请,限期毕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至毕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2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研究生本人需在学制期满之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毕业申请,超过3年需向研究生院提交超期确认申请,限期毕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至毕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时间)。

3、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4年,直接攻博研究生总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总学制为5-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为5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研究生本人需在学制期满之前6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毕业申请。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至毕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时间),超过5年需向研究生院提交超期确认申请,限期毕业。在职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至毕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8年,超过7年需向研究生院提交超期确认申请,限期毕业。

第三十一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根据超过基本学制的在学时间按学期缴纳学费,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录取时所在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超过5年需按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12000/年。

第三十二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的住宿安排及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极少数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答辩,具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硕士研究生不允许提前答辩。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未通过论文答辩,可申请结业,研究生院发给结业证明。办理结业手续后,随即终止研究生学籍,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完成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进行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弄虚作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的规定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章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履行与定向、委培单位签署的合同书,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退学、调整专业、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等,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由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的公函,方可办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定向、委培单位。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应按合同到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定向、委培单位的人事部门转发给本人,或研究生持定向、委托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领取证书的介绍信或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证明材料领取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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