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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

电动自行车登记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2016-07-11

序号:1051100015234221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和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资料,提出审核意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无不可以申请情形;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后,作出登记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3.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4.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5.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6.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7.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车管所业务大厅,电话号码:(0691)2143599,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大厅;2.纪检监察投诉:州公安局纪律检察委员会,电话号码:(0691)2167010;3.信函投诉:州公安局纪律检察委员会,通讯地址:景洪市景德路13号,邮政编码:666100;4.网站: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259)。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备注: 办理流程图: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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