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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申办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7项;

    (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四)《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审批和颁发甲、乙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4)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2、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4)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提供有效代码证书(附件)和法人证书(附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指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毕业院校、专业(含后续学习情况)以及参加工作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和业绩,特别是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作和业绩,该简历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1、所报业绩成果,必须是本单位独立完成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与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不能算作本单位业绩成果。

    2、填写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的业绩成果清单(附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前),并在业绩成果封面(复印件)加盖本单位或合作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有:成果封面、目录、正文(前3页)。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1、工作场所的证明

    (1)有自主产权的:出具本单位证明,并附房产证件(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含相关图件)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上级单位分配的:出具上级单位证明,并附房产证件(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含相关图件)等,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和房管部门章。

    (3)租用办公场所的:出具租房合约,并附房产证件(复印件),如:房产证(含相关图件)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专业设施和设备的证明

    将专业设施、设备分类列表,表格中要反映:品名、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原值、用途、备注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1、事业法人单位要提供:(1)工作制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等),加盖本单位公章;(2)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制度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单位要提供:(1)章程(规范文本),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2)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制度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水利部从2006年起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认定工作。六月份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初步审查集中受理时间。

    (三)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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