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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新规解读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提名选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首先必须是一名合格的董事,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行,同时具备承担决策、监督或咨询职能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独立董事,还必须满足严格的独立性条件。因此,成为独立董事的资格或能力门槛是很高的,而胜任独立董事职位的人才资源是很稀缺的。

独董新规显著提高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否定性条件。所谓肯定性条件,是指成为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独董新规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同时,独董新规要求独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会计工作经验。

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独董新规主要是以否定性条件的形式进行列明的,即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相对于现行规定,独董新规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关系与私人关系考虑更为全面。独董新规将独立董事不得同时任职的单位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附属企业,扩展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等。同时,独董新规亦明确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有重大业务往来,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提供履职行为之外的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在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任上,独董新规扩大了独立董事提名人或提名单位的范围,明确“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同时,独董新规新增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责任,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之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董新规同时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差额选举机制。上述规定,旨在通过增大中小股东在独董选任过程中的“话语权”,推动中小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提升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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