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RulesforSpecialEquipment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8002—2013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2011年12月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
员会审议。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
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8002—2013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2)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3)
第四章考试机构(3)
第五章取证考试(4)
第六章审批发证(5)
第七章换证(5)
第八章监督管理(7)
第九章附则(7)
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9)
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10)
附件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11)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样式)(12)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
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
第四条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
员证》。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
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
的相应考试工作。
第六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
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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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
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
(二)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
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
(三)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
(四)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
(五)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六)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
(七)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
注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同)。
第九条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案与
检验报告;
(二)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
析、处理;
(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
题;
(四)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七)具有事故分析能力。
第十条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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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第十一条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
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级别科目
序号
科目
考试方式
检验员
科目A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
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
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
闭卷笔试
科目B法规标准开卷笔试
科目C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
的使用、安全与防护
实际操作
科目D质量保证体系要素、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开卷笔试
检验师科目E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闭卷笔试
科目F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判断方法、综合评价与评估,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
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
开卷笔试
科目G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开卷笔试
注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B和科目C;
(2)申请监督检验类别的检验员,需要考核科目D;
(3)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
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4)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
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
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考试机构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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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
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
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上传、下载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
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日等。
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顶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
公正、公平、规范。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C)、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号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
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仔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与通知。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导。
第五章取证考试
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
取证考试的中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
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
(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
片);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
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四)、(五)、(六)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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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审查。
对报考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
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
第二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
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审批发证
第二十二条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二十三条考试介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
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
由考试合格人员自行中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必须经过考试机构签署意
见);
(二)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
构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口内定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第七章换证
第二十五条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并且未涉及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况,符合第二十七条审核换证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要求向相
应的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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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二)执业期问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
(三)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
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小时的。
第二十八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换证
审核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申请类别为“审核换证”,1份);
(二)换证项目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持证人员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在执业单位签署的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
复印件);
(五)检验师换证还应按照规定每年在质检总局检验案例网上填报检验案例至少
5例(应为主要编写人员);
(六)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者提供参
加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并且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的见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以相关项目的法规标准、检验案例、新技术
和新知识为主。
换证审核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以前,公布本机构本年度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的内容、要求与课时,以及与培训内容所对应的培训组织机构名录:
各培训组织机构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对完成规定课时的培训人员,由培训组织机构发给注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与课时的继续教
育培训证明,
第三十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要求,未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如果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可以在1年内参加同项目与级别的开卷笔试科目的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与级别的《检验人员证》;也
可放弃原有级别的资格,直接申请领取同项目的低一级别的《检验人员证》。
未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其原《检验人员证》到期后,不能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
作。
第三十一条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人员,以及在持证期间曾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并且已超过被处罚期的人员,应当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开卷笔试科目
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与级别的《检验人员证》。
第三十二条曾经持有《检验人员证》,在所持证书逾期8年内提出申请的人员,
应当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开卷笔试科目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检验人员证》
第三十三条换证审核机构应当在原《检验人员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
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审批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六章进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检验人员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发现
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第三十五条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因审查失误或者把关不严,造成取证(或者换证)申请被发证机关退回达到10%,或者考试成绩评定、审查意见以及公布、通知或者受委托办理申请不及时,导致申请人证书过期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暂停其考试或者换证审核工作,并责令其整顿;对故意提交虚假资料或者因管
理不善发生泄题、作弊等严重问题,应当根据情况停止其考试或者换证工作。
第三十六条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被吊销《检验人员证》的人员,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项月的考试
申请。
第三十八条《检验人员证》遗失,由持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
发证机关核实后,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持证人员申请新的级别,增加新的类别及其项目,应当按照新的级
别、新的类别及其项目进行取证考核。
持有特种设备A类安全监察员证,以及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历的人员,取
证考试可以减免相关科目。
第四十条考试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3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检验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D).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白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7日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
为准。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序号
级别
项目
代号
检验范制
1
检验员
锅炉
GL-1/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
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RQ-1/2第I、Ⅱ类压力容器
3气瓶QP-1/2各种气瓶
4压力管道GD-1/2GC3、GC2级工业管道,公用管道
5电梯DT-1各种电梯
6起重机械OZ-1各种起重机械
7大型游乐设施一YL-1各种大型游乐设施
8客运索道SD-1各种客运索道
9场(厂)内专用机
动年辆
NC-I
各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
检验师锅炉GS各种锅炉
11压力容器RS各和压力容器(含气瓶)
12压力管道DS各种压力管道
13电梯TS各种电梯
14起重机铖QS各种起重机械
15大型游乐设施YS各种大型游乐设施
16客运索道SS各种客运索道
17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
NS
各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A:(1)代号中.1—定期检验、2—监督检验(需在申请时、证书上注明);
(2)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或若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经过不少于20小时的
医用氧舱行关知识与检验技能的专门培训后.方可从事医用氧舱的检验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申请要求检验人员级别
检验员检验师
学历理工类大专以上(含大专)
√
其他
学历接受过发证机关认可的培训不少于200
小时
参加报考项目检验实习时间总计不少于2年,或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管理工作
5年以上
检验资历持检验员证4年以上(含4年),并且在有效期内√
技术职称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或者技师√
专业培训
经历(小时)与所申请项目相对应的设备专业知识(含设备组
成、工作特性、失效模式)
24
——
检验操作技能(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工具和仪
器的使用、安全防护)
48
相关法规标准2424
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方法40
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失效原理与过程、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设备能否被继续使用的综合评价
(评估、判断)方法、检验案例的解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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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1:栏目中的“√”表示需要满足所对应的报考要求,“二”表示不要求,
注B-2:报考监督检验类别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定期检验类别的检验资格并且执业时间
不少于18个月,其监督检验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培训不少于40小时。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申请编号:档案号: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取证考试审核换证
考试换证取证补考换证补考
证书申请
(一寸、免冠、
正面、白底彩
色照片)
申请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件类刑证件编号
学历专业
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年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小区(村、路、巷)楼号
申请种类与项目、级别
种类(注2)项目代号级别备注
已持证项目
序号代号级别限定范围证书有效期
1
2
3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