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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2022)

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年初根据职工现从事岗位、工种,确认本年度原工种资格证到期是否进行换证培训,是否需新增加(初训)特种作业人员,将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培训科,培训科按月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五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二条 培训科根据潞新公司三道岭煤矿技术培训中心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潞新公司三道岭煤矿技术培训中心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三条 本矿特种作业人员由潞新公司三道岭煤矿技术培训中心按照计划进行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由培训科下发培训通知到潞新公司三道岭煤矿技术培训中心参加培训。

第五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六条 特种作业培训结束后,培训科要及时建档,更新培训档案信息。

第五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将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十八条 劳资科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调动手续前,要视人员配置的情况合理调整,因调动影响安全生产的,该人员不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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