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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工业区宿舍楼外墙翻新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余某在宿舍楼外墙进行翻新工程作业。经询问,余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违反有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聂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聂某对余某无证上岗这一事实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3日,该案经上级领审批同意立案,但因案情复杂,致使本案未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审批同意延期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诉申辩期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诉和申辩的申请,2020年1月19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给予该单位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后该单位履行了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为何特种作业人员缺乏相应资格证,会导致单位被追究责任?

首先,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有所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从定义可见,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此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本案中,余某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就上岗作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余某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务之一。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只为劳动者本身带来极大的危险,对其家庭而言,也是沉重的打击。因此,企业要牢记血的教训,从源头上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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