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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全面放开烟花爆竹燃放

(资料图)2023年1月25日,南京市栖霞区,市民们纷纷来到烟花燃放点指定点之一陌上花渡音乐广场燃放烟花迎财神。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郭喨(浙江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报告指出,法工委审查认定,中原某地“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因与上位法冲突而无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这是我国法律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进步,也是民意体现。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要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1992年,广州颁布了《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禁止在广州特定范围燃放烟花爆竹,拉开了全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序幕。截至目前,全国有 450 个城市立法禁放烟花爆竹,其中直辖市4个、省会城市 15 个、地市县级市 431 个。在2024年2月的春节之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全国发达城市的主流共识。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基于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公众安全的考量。烟花爆竹燃放的污染包括:燃放时的空气污染、可能的声光污染和燃放后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偶发污染(如河流、水域污染)。另外,烟花爆竹燃放也会带来“次生灾害”,主要为偶发人身伤害和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

不同政府部门有着更具体的禁止理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卫健委、环保部门等明确赞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文旅体育部门态度相对温和。文献显示,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倾向于将燃放烟花爆竹视为需要消除的“隐患”或“致灾因子”。“按照医疗卫生工作者特别是医生护士的眼光观察,只要有燃放烟花爆竹,就伴随着人的伤亡”,卫生主管部门的反对合情合理。环保部门则苦于在城市环保考核指标中“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这一重要指标,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会减少地方全年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在严格的指标体系下很难补回来;如果放开燃放,春节的“贡献”将不可忽视。

这些理由是客观成立的,基于人民生命财产等多方面的考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绝非政府的“懒政之举”。

然而,当前我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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