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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

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

2023-08-09 10:41:17 文章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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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

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市直及外地驻烟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1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规范填涂相关信息,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

三、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查询网站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四、报考条件

(一)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3.“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4.“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5.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四)按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规定,中专学历的应试人员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不得报考。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报名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报名时间:2023年8月14日9∶00—8月24日16∶00;

审核时间:2023年8月14日9∶00-8月25日16∶00;

缴费时间:2023年8月26日9∶00—9月1日16∶00;

准考证打印:2023年10月17日9∶00至10月22日18∶00。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并上传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的正面证件照(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可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资格证书等。以往已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过的应试人员不得更换照片。已注册的应试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应试人员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本人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诺。

(二)报名服务平台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提交补充相关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后方可报名。

自2023年报名起,如应试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现场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三)报名期间,应试人员务必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服务平台将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进行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点击报名确认按钮,进入缴费状态,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区市报名参加考试(资格核查、合格证书发放均由该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核查通过后,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应试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撤回承诺申请的应试人员,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经选择无法更改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请慎重选择。

(四)资格核查工作由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截止时间统一定于8月25日16:00。核查程序如下:

1.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须对所学专业与允许报考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2.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期间上传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到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职称证书。

3.以下三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到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2)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的应试人员;

(3)撤回承诺申请的应试人员。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证书(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4.以下四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在线验证/认证报告PDF版,按照规定时间到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1)2002年以前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

(2)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

(3)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其他需要到现场的情形,各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可要求应试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各区市报名审核地址及咨询电话见下表:

审核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烟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烟台市人才市场3楼308房间) 0535-6683333 芝罘区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楼7楼709室 0535-6226583 福山区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政务服务中心412房间 0535-6356290 莱山区人事考试中心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17A 0535-6891670 牟平区人事考试中心 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中心4楼411-2房间 0535-4281087 开发区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烟台市开发区沭河路31号自贸区国际人才港主楼4楼419室 0535-6375033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 0535-6922790 蓬莱区人力资源考试和保障服务中心 蓬莱区钟楼东路57号 0535-5641254 海阳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海阳市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 0535-3220113 莱阳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莱阳市金水路7号 0535-3365518 栖霞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新政务中心502室) 0535-5221806 招远市人事考试中心 招远市温泉路128-1号 0535-8215133 龙口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行政中心742房间) 0535-8502105 莱州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莱州市光州东街215号人社局四楼 0535-2222235 长岛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长岛县乐园大街101号 0535-3211065

(五)各区市要严格报名资格核查工作,可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电子版)备查。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应试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按照所在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五)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与所在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010-87901800)进行解答。

六、其他事宜

(一)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监督举报电话:0535-6683277。

(二)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全省16市设置考区(考试地点)。

(三)考后合格证书可经邮政EMS进行寄送,具体邮寄事宜请关注本网站证书发放通知。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附件2。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23〕22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2023年8月8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1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 630301 药学△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中药学△ 630302 中药△ 620303 蒙药学△ 630306 蒙药学△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维药学△ 620305 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原文标题:begin-->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end-->

文章来源:https://rshj.yantai.gov.cn/art/2023/8/9/art_60250_2907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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