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职 业 标 准——民族唱法演员
(试行)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艺术进步和消费观念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专业能力要求和相关知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社会文化艺术发展水平进行调节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演奏、教育、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表4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编写和审定的人员主要有(按姓氏笔画排序):邓玉华、刘玉婉、刘秉义、李谷一、李元华、吴雁泽、金铁林、单秀荣、郭祥义、程贵兰。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批准,自2006年4月2日起试行。
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
1.2 职业定义
运用民族唱法及演唱风格,从事中国民族声乐作品演唱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五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高的从现实生活中提取丰富素材的能力;具有较高的运用语言、声音、动作、表情等手段有效地进行民族声乐演唱的能力;有较好的空间想象能力;有一定的辨别色彩的能力;根据视觉信息和表演的需要,有较高的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形体动作完成演唱的能力。
1.6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