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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满12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满12分学习考试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满12分学习考试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本市核发的临时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有违法行为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的,应当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受教育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五、满分教育学习形式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

(一)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每期学习中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二)持有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参加为期七日、每日教育时间累积不少于3个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每期学习中现场教育时间不少于两日,剩余五日可自行选择现场教育或网上教育。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六、需要参加满分考试的情形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参加学习教育形式符合满分教育学习相关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预约科目三考试的时限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的时限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七、满分考试合格后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八、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九、满分教育申请方式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需变更满分审验教育地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直接申请,无需回到原申请地现场办理变更手续。

 十、满分教育考试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需要进行科目一考试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其他人员需要进行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四)其他人员需要进行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五)其他人员需要进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六)其他人员需要进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七)其他人员需要进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丰、京南分所办理;

(八)其他人员需要进行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十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人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十二、收费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十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符合规定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十四、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五、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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