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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行为决定】王美美(4416211990********)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王美美

(二)文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3)粤03破380号(个110)

(三)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限制消费行为要求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破380号(个110)《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在决定生效期间,王美美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限制消费行为期限

债务人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相关文书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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