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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消防大队灵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字号:【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为全面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定于6月至11月在全县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检查时间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二、检查内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1.检查范围。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示注册地在石家庄市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排查中发现未在“系统”公示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2023年全省排查时已掌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100%全覆盖检查。2.检查内容。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从业条件,重点检查六项内容:①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②是否存在以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执业情况;③工作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是否一致,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④执业人员的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执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⑤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⑥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3.检查方法。消防救援大队对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检查指引》开展100%的全覆盖检查;支队在大队检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抽查,其中辖区服务机构超100家的抽查率不低于5%,50-100家的抽查率不低于10%,不足50家的抽查率不低于20%;对检查中发现服务机构注册地在外省的,辖区大队要从“系统”中核查该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已公示,并由支队汇总后报总队,总队协调相关总队开展从业条件检查。(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1.核查抽查范围。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执业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起火单位(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倒查;其他执业项目的抽查范围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2.核查抽查内容。对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重点核查抽查十项内容:①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已在“系统”中录入生效(公示);②消防技术服务实际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③服务项目是否及时录入“系统”向社会公示;④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京津冀协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3/T 3035-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13/T 3034-2023)开展技术服务;⑤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⑥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⑦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执业活动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随意变换岗位的;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⑨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服务机构印章;⑩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核查抽查方法。第①-③结合从业条件一并核查。第④-⑩结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有影响火灾事故单位执业项目进行核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执业服务项目:对服务项目在本辖区的,由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核查;对服务项目不在本大队辖区但在支队辖区的,由辖区大队在从业条件检查过程中进行摸底统计,报支队汇总分类后统一派发各大队,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核查;对涉及本支队辖区以外的,由支队汇总后报总队,总队统一派发各支队,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核查。发生亡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单位的执业服务项目,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100%倒查。技术服务执业项目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各地在抽查计划中自行确定抽查比例。支队在对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抽查时,对该服务机构要抽查不少于2个服务项目。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抽查检查范围。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抽查检查内容。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录入“系统”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有已离岗尚未注销的人员。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上岗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与重点单位档案登记人员一致。3.抽查检查方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结合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检查时一并核查;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建立并落实“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抽查检查。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专项检查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或任务分解表,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提升可操作性。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专题业务培训,重新学习2024国家局消防法治培训大讲堂《如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和关于建筑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两部京津冀协同标准等形式,提升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检查能力和对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视程度。要通过微博、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宣传、告知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二)摸底自查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1. 消防救援大队通知辖区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面自查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主动整改问题。2. 消防救援大队通过“系统”摸清已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底数并建立台账,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标签库。3. 消防救援大队要通过“系统”,建立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台账;通过日常摸底和检查本辖区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对于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补充录入消防技术服务标签库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三)集中检查阶段(2024年10月31日前)1.按计划抽查。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依法严格实施监督检查,确保8月15日前完成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检查,9月30日前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服务项目的核查。2.严格落实“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日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3.依法惩戒。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及时通报曝光并推送至信用双公示系统,深化警示震慑作用。(四)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1月30日前)        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坚持标本兼治、举一反三,研究提出规范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消防职业资格的制度措施。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有条件的可制定联合抽查计划,运用“信用河北”等平台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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