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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海宁发布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最高800万元!

(二)适用条件

1.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引进或培育,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

全职引进或培育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下同);

②在我市依法缴纳个税的各级领军人才及外籍人才;

③其他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的情况。

2.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在我市无其他住宅房产网签或不动产登记记录),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夫妻双方共有。

3.购房时间不早于引进或培育时间(以社会保险或个税缴纳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含已撤销的网签记录),购买非新建商品住宅的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日期为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性住房优惠的不在人才购房补贴适用范围内。

二、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1.A类人才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B类人才120万元;C类人才90万元;D类人才60万元;E类人才50万元;F类人才25万元;G类人才10万元。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三、

申请条件

1.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购房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特定领域人才放宽至70周岁)3年以上,并承诺购房当月起服务期满3年(36个月)。

2.首笔补贴申请时,人才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申请人才房票的,首笔补贴按购房补贴总额的70%核发,申请购房补贴的,首笔补贴按购房补贴总额的50%核发。人才在购房后服务期满3年可申请剩余部分补贴。其中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不再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购房后申请购房补贴。

3.人才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税)满6个月(不含补缴)可申请人才房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抵扣首付款。未使用人才房票的人才可在购房后服务期满1年后申请首笔购房补贴。其中入选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获得首笔项目资助后,方可申请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

4.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满足约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满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对其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购房后如出现人才服务期未满3年或购房未满3年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的,购房补贴根据服务期月数按比例享受,多于可享受部分补贴金额须退还。服务期内一旦出现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的,即视为服务期未满。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金额/36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四、

申请程序

(一)人才房票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申请一张,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等。申请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资料。

2.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享受资格审核;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首套房资格审核。

3.公示。联审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协议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和人才本人双方签订《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房票)申请管理协议》。

5.房票核发。协议签订后,市人力社保局核发人才房票。

6.房票使用。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出示人才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须注明“人才房票”及抵扣额度。

7.房票结算。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人才房票购房网签后,即视作人才房票标的额度资金已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办理人才房票结算手续。市住建局收取审核房票结算资料,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8.资金兑付。经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审后拨付人才房票补贴资金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购房补贴

申请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资料。

2.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享受资格审核;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首套房资格审核。

3.公示。联审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协议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和人才本人双方签订《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房票)申请管理协议》。

5.拨付发放。协议签订后,市人力社保局拨付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至个人。

五、

申请资料

人才购房补贴(房票)申请资料如下:

1.《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用人单位审核确认书》;

2.身份证件;

3.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4.劳动(聘用)合同;

5.社保缴纳记录或纳税记录;

6.结婚证(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7.购房合同及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如无法通过部门共享或核验取得的,由人才本人提供。

六、

附则

1.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医疗机构全职引育的适用对象中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参照企业享受购房补贴。

2.人才通过撤销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或退房重新购买等方式获取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资格的不再享受补贴。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购房补贴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满服务期须退还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3.人才购房补贴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购房的参照原《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6号)执行完毕。2022年12月31日前已购房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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