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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导师与2023级研究生“双向选择”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

2023级研究生录取工作已完成,为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学院(研究院)开展导师与2023级研究生“双向选择”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导师参加“双向选择”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参加本年度“双向选择”:

1.身体健康,聘任时距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导师,是否聘任由学院综合考虑确定。

2.硕士生的招生培养以在岗导师为主,已退休的导师一般不再招生。确因硕士生培养需要,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过延退、返聘手续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硕士生导师,由学院根据其延退、返聘期限,决定是否聘任。

3.聘任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主持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主持到账经费10万(人文艺术学科减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一级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二级A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专著(或学术性译著)1部(排名第一);获得1项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第一);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次(排名第一);获得1项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排名第一);获得1项经学校认定的相当的研究成果。

4.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主持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主持到账经费10万(人文艺术学科减半)以上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相应专业厅级及以上实践成果(含咨政成果、艺术创作、优秀教学案例、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排名第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二级A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二级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专著(或学术性译著)1部(排名第一);获得1项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研究成果获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次(排名第一);获得1项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排名第一);获得1项经学校认定的相当的研究成果或相应专业的实践成果(含出版10万字以上的非学术性翻译成果)(排名第一)。

(二)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上一年度获得以下任一成果的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获“卓越之星”荣誉称号或提名奖、考上博士研究生、获全国教指委优秀学位论文、省优学位论文、在省级以上论文抽检中获得优秀、获专业学位优秀实践成果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竞赛奖励、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级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等。

(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应严格执行学校对于导师聘任的要求,可以在高于学校条件基础上制定本学科(专业)导师聘任要求。

二、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

(一)导师原则上每人每届最多指导10名硕士研究生(含学科交叉项目研究生)。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导师均有义务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职责,每位导师最少指导的研究生数由学院综合考虑决定。

(二)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当年硕士生导师聘任:

1.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累计3人次未通过;

3.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累计3人次未通过;

4.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科研和学位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导师负有重要责任者;

6.相关评价考核出现不合格者。

(三)正在校外(包括国内、国外)学习、挂职等情况,难以承担实际指导工作的,不得申请参加当年硕士生导师聘任。

(四)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限指导2名硕士研究生:

1.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1人次未通过;

2.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五)新聘任的硕士生导师或首次担任硕士生第一导师者,在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之前,原则上每年限指导2名硕士研究生。

(六)符合《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情况的,可适当增加导师指导学生数量。

三、博士生导师参加“双向选择”基本条件

(一)参加“双向选择”的博士生第一导师须由归属于应用经济学或统计学学科的导师担任(原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聘任导师除外),其他学科导师仅可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

(二)第一导师需符合《浙江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聘任时距退休年龄4年及以上。距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导师,是否聘任由学院综合考虑确定。

2.博士生的招生培养以在岗导师为主,已退休的导师一般不再招生。确因博士生培养需要,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过延退、返聘手续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博士生导师,由学院根据其延退、返聘期限,决定是否聘任。

3.研究成果及研究项目条件

近五年应同时达到以下(1)、(2)条件,可申请参加当年博士生导师聘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二级A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专著(或学术性译著)1部(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次(排名前三);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第一);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次(排名第一);或获得1项经学校认定的相当的研究成果。

(2)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包括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横向课题),且近五年各类项目到账经费至少达到15万。

取得(1)条件中的任意两项成果,或取得(1)条件中的任意一项的两倍成果者,(2)条件可降低为:近五年各类项目到账经费至少达到10万。

取得(2)条件中的任意两项成果,或取得(2)条件中的任意一项的两倍成果者,(1)条件可降低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级A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获得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或研究成果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次(排名第一);或获得1项经学校认定的相当的研究成果。

四、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人数

(一)每位博士生导师同一专业原则上每年只能指导1名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当年博士生导师聘任:

1.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或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不合格或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累计3人次未通过;

3.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累计3人次未通过;

4.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科研和学位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导师负有重要责任者;

6.指导的博士生未毕业人数超过6人。

(三)正在校外(包括国内、国外)学习、挂职等情况,难以承担实际指导工作的,不得申请参加当年博士生导师聘任。

(四)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当年限指导1名博士研究生:

1.新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首次担任博士生第一导师;

2.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1人次未通过;

3.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五、“双向选择”工作安排

时间

工作安排

备注

6月29日-7月3日

导师招生资格审查

1.学院审核导师招生资格。新聘任的硕士生导师,需报名学校导师培训,才可参加双向选择。

2.学院确定参加本年度双选导师名单与招生名额,并及时向相关导师公布。

7月3日-9月2日

学院组织导师和学生互选

1.各学院在网站上完善导师个人基本信息;

2.在基本信息相互公开、交换之后,导师和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

9月3日-9月8日

确定双选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

1.学院根据师生“双向选择”情况,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选择结果,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研究生秘书登陆研究生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本学院师生互选结果。

9月9日-9月30日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立工作

1.指导小组一般2-5人,博士生指导小组组长由满足导师聘任条件的博士生第一导师担任,成员由博士生导师、高级职称教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

2.博士生指导小组由各二级学科点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博士生培养过程和博士论文指导的需要自行组建,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3.在研究生综合管理平台中提交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名单。

硕士生指导小组成立工作

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实行导师组指导,第一导师由浙江财经大学教师担任,导师组成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师和浙江财经大学教师共同担任。导师组成立工作由“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组织实施。

六、注意事项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工作。“双向选择”工作请严格依据《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浙财大〔2022〕232号)、《浙江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浙财大〔2022〕233号)进行。

(二)各学院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相关师生公布。

(三)具备多个学院硕士点招生资格的导师,由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征询导师意见后,确定其在本学院和其他学院拟指导人数,并告知相关学院研究生秘书,避免出现超额情况。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与社会导师的互选工作由各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互选工作应在第一学期开学3个月内完成。

研究生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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