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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职能和机构设置信息

一、福建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二、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有关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的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承担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设区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担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赔偿等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管理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指导、监督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执法执勤用车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指导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协助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司法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狱戒毒工作处)。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联系协调监狱管理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

(二)法治调研处。开展全面依法治省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省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省政府规章编纂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法治督察处。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全省各级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组织或参与检查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争议和问题,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负责全省“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四)立法一处。负责全省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行政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办司法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五)立法二处。负责全省经济建设方面的行政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办司法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六)立法三处。负责全省社会建设方面的行政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办司法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七)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八)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负责承办以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承办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行政裁决答复案件。承办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承办经复议后以省政府为赔偿义务人的行政赔偿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九)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负责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省直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未经行政复议的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未经行政复议的以省政府为赔偿义务人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配套工作制度。办理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案件登记、统计分析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负责涉及省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相关工作。

(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负责全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承担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担设区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承办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十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检查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十三)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148”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对经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公证、仲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担“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四)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律师工作。负责律师队伍教育监督和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对律师行业的检查、考核和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十五)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和行政审批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度,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负责组织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监督指导实施。依法管理仲裁、司法鉴定、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六)计财审计装备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戒毒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执法执勤用车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政收支内部审计和指导监狱戒毒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办监狱戒毒系统和直属单位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七)组织教育与警务管理处。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和奖励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八)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狱戒毒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监狱戒毒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协助管理设区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工作。

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由政治部管理人事处、组织教育与警务管理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为省司法厅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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