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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104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依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负责本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申报推荐、考核认定、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工作。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条件者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执业道德证明。由所在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建设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讲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10日前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

(三)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全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在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建设厅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严格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是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及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义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消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被撤消注册人员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第四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人事部批准。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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