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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参考解析:

(1)李某无权利提出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职工债权人一方面是企业的债权人,另一方面又是企业的雇员,申请企业破产可能实现申请职工的债权,但也可能因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全部职工的失业,从而可能出现债权与就业权、申请职工与其他职工的利益矛盾。所以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A会所担任管理人不会影响其勤勉尽责,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会存在影响破产程序回避制度,而本题中A公司曾经在2016年9月1人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直至2020年10已明显超过3年期限。

(3)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甲对乙的清偿,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除外“本题中,甲2020年5月向乙清偿100万,时间是在受理前的6个月内且甲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故管理人可以申请请求撤销对乙的清偿。

(4)管理人应当退回生产设备给丙,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本题中,丙在运输中积极主张了取回权虽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丙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退回。

(5)不合理。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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