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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主观题刑诉真题(含答案解析)

案情

某县柯城公司以竞标方式猎取永新区内某地的使用权,不久因土地开发经营需要,柯城公司开始组织进行该地块居民的拆迁补偿工作。期间,有两户“钉子户”拒不接受拆迁协议,并极力阻止柯城公司开展拆迁活动,为此,在柯城公司股东贾某赵某的授意安排下,员工宋某、李某带领部分社会闲杂人员,多次以抛砖头、贴标语、播放噪音等方式,干扰两户钉子户居民的正常家庭生活,因不堪其扰,两户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做撤案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贾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赵某因未托付辩护人而申请值班律师马某帮助后,贾某及赵某、李某被当地检察院起诉,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强烈。另外,经查柯城公司在竞标上述地块时,曾以单位名义向永新区副区长行贿200万元,当地监察部门展开立案。

问题

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2.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被告人仍没有托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庭为其辩护?

3.一审法院在审理柯城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如果贾某和赵某均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应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一审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该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请说明理由。

5.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觉监察机关已将单位行贿罪送至检察院,法院应如何处理?6.本案二审经审理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律关系图

参考答案

1.(1)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重大立功是指:

①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②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面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若需撤销案件。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再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某县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撤销案件。

2.(1)值班律师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值班律师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提供程序挑选建议;

第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第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第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其次,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最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2)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挑选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

可见,值班律师仅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服务,不是真正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没有出庭辩护的资格。

3.本案中,根据《刑诉解释》第336、337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某县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确定诉讼代表人:

第一,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柯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操纵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操纵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柯城公司托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三,若仍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可以由柯城公司托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该律师不得同时担任柯城公司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第四,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柯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若诉讼代表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要求某县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4.(1)根据《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本案中,对于涉及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鉴于其影响的重大性,问题的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性,某县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根据《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案中,某县法院在审理时,如果组成七人合议庭。三名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均有表决权。四名人民陪审员,由于不是法律专业,可以审理和表决事实问题,但不参与表决法律问题。

5.根据《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觉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拖延的除外。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觉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发觉监察机关已将单位行贿罪移送至检察院,未来可能需要将寻衅滋事案与单位行贿案并案处理的,可与检察院协商并案事宜。如决定并案审理,第二审法院应当将寻衅滋事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交由一审法院处理。具言之,案件发回重审后,若检察院补充起诉单位行贿罪,一审法院可将寻衅滋事案与单位行贿案并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6.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被告人中一名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需要衡量该被告人的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是否存在关联。

如果存在关联,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将全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县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不存在关联,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分案处理,仅将该被告人发回某县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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