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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主观题试题(回忆版)和参考答案

2020年法考主观题试题(回忆版)和参考答案2021-11-08 16:28点击:次【字号:大 中 小】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回忆版)一、论述题(32分,中特)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材料三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参考答案】一、疫情防控彰显中国制度优势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一)彰显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居于统领地位。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一条根本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彰显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在疫情面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展现出坚定的政治决心,出色的领导能力、应对能力、组织动员能力等,充分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独特政治优势。(二)彰显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切为了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们要取得疫情防控斗争的全面胜利,同样要彰显和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开展疫情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彰显鲜明的人民立场和为民情怀。同时,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起一座座防控坚强堡垒,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三)彰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在疫情防控问题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四)彰显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又一显著优势。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全国一盘棋,运用举国体制,举全国之力全力应对,形成抗击病魔的强大合力。党中央一声令下,全党全国全社会团结一心,一齐出动,迅速投入到没有硝烟的战斗之中。这种强大动员能力背后的奥秘,正是我们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总之,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我们增强定力、坚定信心的基本依据。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 14 亿人民的磅礴力量,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也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二)要适应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的需要,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要适应时代变化,改革那些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在创新中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有效治理国家的一切知识、原理、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有主张、有定力,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 2.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要更加注意党的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应当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把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都提高起来,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保证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有效运转。(三)必须注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理解为西方化、资本主义化。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是要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的既有模式,绝不是放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立场。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二、案例分析题-刑法(34分)案情:2010年3月,刘某和任某在国家森林里面砍伐林木(1200棵),将其放置一旁,在空地上种植沉香树。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侦查员王某发现了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但是因其与刘某系同学关系,碍于面子就此作罢。一年后,王某要求刘某帮自己装修房子,给了刘某50万元,但是要求装修要用到100万元。刘某找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实际费用120万元,但是刘某只给装修公司的负责人钟某100万元,当钟某向刘某再要20万元的时候,刘某对钟某说:“装修房子的主人是混黑社会的,如果你还坚持要20万元,他可能捣毁你的公司”。钟某害怕,就不敢再要。随后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花了120万,王某听到后说“太贵了”,只给了刘某10万。2018年7月,龚某和洪某喜欢爬野山,到了国家森林,看见沉香树,于是准备盗窃砍伐,被刘某发现,洪某逃跑。龚某为窝藏已砍沉香,威胁刘某:如果还要追回这些沉香,将向国家林业部门举报刘某砍伐的事情。刘某害怕,不再追要。龚某遂拿走沉香木,价值2万元。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了有人在国有森林中种植沉香的事实,林业局工作人员赵某和郑某前往检查。刘某和任某实施暴力阻拦,赵某和郑某反击,形成互殴局面。导致赵某轻伤,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刘某重伤,系赵某和郑某所为,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任某轻伤,系刘某要打击郑某,结果导致打到了同伙任某。问题:分析刘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赵某和郑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如有不同处理意见,请分别说明)【参考答案】事实一: 刘某、任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再追诉;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应当追诉。1.二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较大,根据《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量为 1200 株。2.因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伐林木罪。3.在追诉时效上,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法定最高刑为 3 年,追诉时限为 5 年。追诉期限内违犯新罪,至案发时,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4.二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的莱昂破坏,根据《刑法》第 342 条,构成非法占有农林地罪。5.该犯罪行为系继续犯,《刑法》第 89 条第一款,追溯时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计算,未超过追诉时效,应当追诉。事实二: (一)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60 万),应择一重处;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1.王某在 2016 年 2 月发现刘某、任某罪行时,对于二人所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王某作为主管刑事立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刘某任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根据《刑法》第 399 条,构成徇私枉法罪。2.对于二人实施的滥伐林木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2 项,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免除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仍需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王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3.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被管理人员低价提供房屋装修财产性利益,索取财物,根据刑法第 385 条,构成受贿罪,系索贿型受贿。4.在犯罪数额上,犯罪对象是房屋装修这种财产性利益。客观上装修价值 120 万元,王某实付 60 万元‘受贿数额即价差为 60 万元,主观上具有受贿 60 万元的故意。犯罪数额为60 万。’5.在罪数上,王某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又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择一重处,再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二)刘某构成行贿罪(60 万)、诈骗罪(20 万)。数罪并罚1.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价值 120 万元的装修,只收取 60 万元,构成行贿罪,犯罪数额为 60 万。2.刘某虚构房主是黑社会的虚假事实,骗取撞球公司负责人免除装修款 20 万元,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为 20 万。3.刘某虽然以虚假事实欺骗装修负责人,但恐吓内容是“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而并非由其本人实施加害,不属于威胁、要挟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三: (一)龚某:敲诈勒索罪(2 万既遂)1.秘密窃取刘某任某的沉香,根据《刑法》第 264 条,构成盗窃罪,未控制住财物,系犯罪未遂,犯罪数额为 2 万元。2.以揭发犯罪行为相要挟,强迫刘某任某放弃对沉香的占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为 2 万元。3.系事前不可罚,择一重,以敲诈勒索罪既遂论处。(二)洪某:盗窃罪(2 万元,未遂)1.与龚某共同盗窃,形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犯罪数额为 2 万元。2.对于龚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罪,没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实四: (一)刘某:妨害公务罪1.对于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刘某任某二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郑某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在伤害行为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共同伤害导致的轻伤结果负责,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想象竞合,择一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对于攻击郑某的行为: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3.对于造成任某轻伤的行为: (1)客观上系偶然防卫,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防卫的客观条件,系正当防卫。观点二,认为具有侵害合法权利的可能,系妨害公务、伤害未遂。观点三,认为造成了轻伤结果,系轻伤既遂。 (2)主观上系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根据法定符合说,认为具有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观点二,根据具体符合说,认为没有故意,具有犯罪过失。 (3)客观主观想同意,有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伤害未遂)、妨害公务罪(轻伤既遂)三种观点。(二)任某:妨害公务罪1.对于妨害公务、伤害赵某导致其轻伤,并攻击郑某的行为,刘某、任某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一人伤害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对于自己受轻伤的结果,系与刘某构成的共同伤害导致,属偶然自损,不构成犯罪。(三)赵某、郑某:成立正当防卫1.在反击行为的性质上,刘某、任某先动手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赵某、郑某进行反击,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没有犯罪故意。2.在重伤结果的规则上,赵某、郑某二人行为系防卫行为,而不属于故意不法行为。观点一:按行为共同说,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不能查明具体何人致重伤,则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规则,二人对重伤结果均不负责。观点二:按犯罪共同说,二人也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不能查明具体何人致重伤,对重伤结果也不负责。观点三:按构成要件共同说,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客观上均对共同防卫行为造成的重伤结果负责。3.在防卫限度上,即使造成重伤重大损害结果,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并不选出,也未明显过激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三、案例分析题(30分)刑事诉讼法案情: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万元转走。林某明知张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窃取玩家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区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问题: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4.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5.检察机关的举证质证的方式是什么?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被告人居住地,网络架设地,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等法院均有管辖权。2.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录音录像不一致很可能是出现了非法取证行为,若能够证明系非法获取,应当依法排除。此外,法官应当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若庭前供述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纳庭前供述,若录音录像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纳录音录像。3.不是证据。价格认定书既不是书证也不是鉴定意见。(此题观点开放)4.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意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若原始存储介质不宜扣押,已经灭失或在国外等情形,可以通过传输下载等方式提取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程序。过发现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伪造,修改,删除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若电子数据出现其他违反法定收集程序的瑕疵,若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5.在审判时,法庭调查阶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当由公诉人首先举证,举证奉行一证一举,一证一质的规则,证据较多的,可以成组出示证据。举证时一般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方式举示言词证据,再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在公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方可以举证,由公诉方质证,公诉人应当紧紧围绕辩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并听从法官的指挥。6.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不是法定诉讼参与人,其对鉴定意见发表的专业意见不是法定证据,可以作为参考材料。 四、案例分析题 (56分)民法民事诉讼法综合题案情: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达成《协议》,约定: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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