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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考刘家安民法主观模拟带写(一)考点梳理+法条+答案组织

一、整体说明

今天分享的是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练习题的第一题,本案例以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以个人名义为该笔买卖承担保证责任为基础事实;本案例涉及的主要考点及关联法条说明如下:

1、《民法典》第61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机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由法人承受其法律后果;

2、《民法典》第65条:因法定代表人更换而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产生的表见代表问题。(注意表达出相对人的善意)

3、《民法典》第685条:关于保证合同的订立形式:(1)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3)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无异议。本案例考查第(3)种形式。

4、保证方式的确定***:若无明确约定则应侧重保护保证人使其一般性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若有约定则应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之定,”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5、合同相对性原理+《民法典》第593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之处理(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

6、526条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563条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7、滞纳金的违约金性质;《民法典》585条之违约金过高的酌情调节。(注意过高的标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

(二)主观题答题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案例事实,在阅读的过程中锁定考点;注意字斟句酌,如本案例中保证方式认定上即便无明确约定但”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的表达。(本质上是熟悉《担保制度解释》的法条内容)2、答案组织上先写结论,再引用法条依据,表达法条时可不必完全引用,可以将案件事实写入法条表达。如下面第3题第1问。3、若开放式问题,如第5题问有何应对措施,最好能够写出两点可行应对措施,丰富答案表达。

二、案例文本阅读及关键字句标注如下

案例文本阅读

三、问题及答案组织(供参考)

1、聚乙烯购销协议未加盖轩华公司公章,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

【答案:结论+法条依据+结合本案】未加盖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签订购销协议时张华系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以轩华公司与点金公司订立合同,其后果应由轩华公司承受其法律后果。

2、轩华公司与水务公司之间管材购销协议的效力如何?(未变更工商登记产生的表见代表,注意描述出未变更工商登记及相对人的善意)

【答案】该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另依《民法典》第65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于水务公司订立合同时,尽管章张华已不是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尚未变更工商登记,水务公司因多年业务交往而善意信任张华的“代表权”订立合同,张华的缔约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因此其以轩华公司名义与水务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

3、张华单方面出具《保证函》,保证合同是否成立?若保证成立,该保证属于何种类型的保证?张华若主张应由轩华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答案:各问分别做答】

(1)保证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无须照搬法条,可结合案例具体内容表达法条)张华以书面《保证函》的形式向点金公司作出保证,后者接收且未提出异议,故保证合同成立。

(2)该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尽管《保证函》未明确约定保证的类型,但保证人作出的“愿无条件承担偿付义务”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表示。(关联《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

(3)张华的主张不应被支持;张华系以个人名义提供保证,不应由继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4、水务公司向轩华公司主张退货、赔偿,轩华公司是否能以质量问题系由点金公司导致为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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