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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A类、B类、C类证有啥区别?影响我就业吗?专家这样说

近日

司法部公布了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

法律职业资格A类、B类、C类三类证书

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三类证书有何区别?

适用范围是什么?

影响从业吗?

证书之间如何衔接?

别急

让我们一一解答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实践,自2021年1月1日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将实行法律职业资格分别管理。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C类三类,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

那么

具备何种条件

可以取得A类、B类或者C类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呢?

A类: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第22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9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22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B类: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23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C类: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规定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张进德表示:

A类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国家统一合格分数线以上,A类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

B类则是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需达到国家统一合格分数线以上;

C类同样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条件地区,报名门槛与A类无差别,考试成绩需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值得注意的是,C类证书只能在放宽条件地区执业。

“但现如今B证被取消,只有A证和C证。《管理办法》列明的B证实际上是对过往取得该证书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张进德表示。

也许有人问了

取得B类或者C类证书以后

还能换成A类吗?

答案是

当然可以!

《管理办法》规定,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不需要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其证书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就减轻了他们的“考证”负担。

而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如果想要取得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则需要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后,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所以

为什么要设置三类证书呢?

张进德表示:“此次出台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从一个新的角度,对三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规定,此前,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便有对三类证书的取得条件进行说明。”

“为解决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一些中西部地区以及沿海贫困地区被列为放宽条件地区。”张进德表示。

“一个实际情况是,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法律人才比较缺乏。降低门槛、本地执业,是一种有效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张进德认为,这是一种培养落后地区法律人才的权宜之计。

记者发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便对25个省(区、市)的1000余个县(县级市、区)实施考试放宽政策。

“但近年来,一个整体趋势是,放宽条件地区越来越少,地区是动态变化的,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进步。”张进德介绍道。“现如今,B证已经取消,C证能适用的地区也越来越少;2018年法考改革以后,法考职业群体扩大。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越来越适应国家依法治国的现代化要求。”

见习记者 | 谢钱钱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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