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积极参加其堂兄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D.在燃放爆竹时不慎引燃邻居住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参考答案】:A
【解析】:A 当选。甲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不构成绑架罪,但构成故意伤害罪。
B 不当选。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C 不当选。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 不当选。题干中的“不慎”说明甲是过失造成了火灾,引起重大财产损失,已满 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引燃他人住宅,则可构成放火罪。注意正常燃放爆竹不慎起火,不是过失爆炸,是失火。
3.下列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形态
B.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C.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D.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解析】:A 错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B正确。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如甲欲毒死张某,让知道真相的乙为其买回毒药,但甲后来打消杀意,将毒药扔掉,甲是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C错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不能认定为既遂。如甲把乙骗进山洞,准备用石头把他砸死,砸了一石头后,被害人哀求,犯罪人就没有继续扔石头,应认为是中止。
D错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才是预备行为。换言之,预备行为必须是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如果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预备行为,不可罚。如甲打算杀乙,准备去丙家借枪,但距离丙家太远,甲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准备前往丙家。甲购车是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不构成犯罪预备,如果甲到丙借枪才是为实行杀人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
4.甲喝醉后在家耍酒疯,随手将笔记本电脑从 15 楼扔出窗外,正好砸中在小区散步的王某并致其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解析】:第一,根据《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即使醉酒后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 号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结果加重犯。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笔记本电脑体积较大,从 15 楼扔下时,楼下有人散步,客观上甲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并致人重伤,主观上甲随手抛物,对引起公共安全的危险和重伤后果持间接故意的心态,因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5.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以单位内机构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D.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企业犯罪的,不应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A 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6 月 25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 30 条(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错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⑴以自己名义犯罪;⑵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C正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D错误。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甲欲杀乙,将毒药掺入乙饭后服用的药物中,乙服药后呕吐不止,甲见状后,于心不忍,将乙送到医院抢救,乙脱离危险。经查乙呕吐的原因为食物中毒,甲的行为成立(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和未遂的区分。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能否继续犯罪、能否完成犯罪。因为,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己认识到他能够将已经开始的犯罪完成、犯罪可以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从甲的认识来看,甲认为乙呕吐不止是自己的投毒行为所致,甲自认为杀人犯罪能够既遂,进而自动抢救乙以防止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中止,即使甲所投毒药没有起作用,乙是食物中毒,也不影响甲构成中止。
7.下列有关禁止令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禁止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B.禁止令属于附加刑的具体种类
C.禁止令的期限应与缓刑、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
D.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D
【解析】:A 错误。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B错误。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不是附加刑。注意不要将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混淆。
C错误。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 3 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 2 个月。
D正确。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8."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这一规定体现的并罚原则是( )。
A.加重原则
B.吸收原则
C.并科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参考答案】:C
【解析】:并科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因此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体现了并科原则。
9.甲为索取赌债扣押赌友李某数天。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 抢劫罪
D.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B
【解析】: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其中的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10.甲伪造身份证骗领了 5 张信用卡,用其在网上银行套取 10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将卡销毁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盗窃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伪造身份证件罪
D.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参考答案】:B
【解析】:甲前后实施了 3 个行为,第一,甲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第二,甲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甲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套取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的前 2 个伪造行为是手段,最后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最终目的,属于牵连犯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11.下列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
B.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C.首要分子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D.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参考答案】:D
【解析】: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二者是交叉关系。因为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其他参与者,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是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
12.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根据视频中的工艺试制少量毒品,后被抓获。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非法经营罪
B.制造毒品罪(帮助犯)
C.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释,难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 号第 14 条:“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甲不是直接传授他人犯罪方法,而是发布有关制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视频是一种电子信息),乙购买毒品后是“自学成才”。因此,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不是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
13.市政府工作人员甲接受请托人乙的 30 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滥用职权罪
B. 受贿罪
C. 介绍贿赂罪
D.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参考答案】:D
【解析】:A 错误。刘某作为市公安局干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教唆刘某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而不是滥用职权罪。
B错误。甲的行为不是普通受贿或者斡旋受贿,根据题干的信息分析,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自己和刘某的亲属(姻亲)关系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C错误。甲自己收取他人财物,而非介绍贿赂,
D正确。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刘某的姻亲,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影响力受贿罪。注意甲不是刘某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甲与妹夫刘某不是近亲属关系。
14.甲驾车闯红灯,当场撞死行人王某。甲的朋友乙闻讯后让甲离开,并在交警调查时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交通肇事罪
B.包庇罪
C.窝藏罪
D.伪证罪
【参考答案】:B
【解析】:包庇罪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的行为。最典型的包庇形式为“顶包”,即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甲驾车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事后为甲“顶包”,掩盖其罪行,构成包庇罪。
15.甲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发现李某使用 ATM 机后忘记拔卡,遂用李某的银行卡连续取款共 12000 元。李某收到取款提示短信后返回银行,要求正在取款的甲交还钱款,甲转身逃跑并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抢劫罪
B. 侵占罪
C. 盗窃罪
D.信用卡诈骗罪
【参考答案】:A
【解析】: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李某忘记拔卡,已经走远的情况下,该信用卡属于遗忘物,甲发现李某遗忘的信用卡再使用该卡取款 12000 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首先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李某返回现场要求甲交还钱款,甲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6.甲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价值 5000 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参考答案】:D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破坏型盗窃,首先甲窃取了价值 5 千元的电源线,触犯盗窃罪,其次,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是高速公路这一交通设施的附属设施,甲的行为会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又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两罪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17.甲从竞争对手的网络店铺大量虚假购买商品,电商平台因此认定该店铺恶意刷单,给予该店铺以搜索降权处理,导致该店铺的商品难以被消费者检索到造成经济损失 35 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损害商业信用罪
【参考答案】:B
【解析】: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衍生出“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歀,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电商平台通过信用等级维持和提升搜索排名,从而提供生产经营和获取营利,是电商时代电子商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为了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甲基于打击对手、从中获利的目的,通过“恶意刷单”以损害其他店铺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35 万元财产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例改编自 2015 年南京的“淘宝上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首例入罪案件”,被告人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本题的答案为 B 项。
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甲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罪必须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损失是 35 万元,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
18.甲设立某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抽头获利 6 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非法经营罪
B. 赌博罪
C. 开设赌场罪
D.诈骗罪
【参考答案】:C
【解析】:A 错误。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甲自己不是彩票的销售方,甲没有实际的发行、销售彩票。
B 错误、C 正确。破题的关键信息在于“抽头渔利”,说明甲设立该网站是通过组织赌博来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甲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而非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能认定为赌博罪。
D错误。甲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9.某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财务总监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该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对甲乙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
A.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
B.按照乙的身份性质定罪
C.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D.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分别定罪
【参考答案】:C
【解析】:2000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概括而言就是:双方都是正犯,都有不同的身份的,采取“主犯说”,以主犯的罪定罪。因此,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20.下列行为如满足规定条件,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是()。
A.临摹欧元收藏
B.铸造珍稀古钱币
C.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流通的纪念金币
【参考答案】:D
【解析】:A 不当选。构成伪造货币罪要求所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如果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真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只是简单临摹欧元,外观上一般不足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
B 不当选。D 当选。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人民币)、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伪造流通的纪念币,成立本罪。
C 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 10 月 20 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第 2 款规定.“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3 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17下列关于捐助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 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C. 捐助法人终止时应将剩余财产返还给捐助人
D. 捐助法人无需设立决策机构
【答案】B
【考点】捐助法人
【解析】《民法典》第92 条第 1 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所以,B 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87 条规定:“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所以, C 选项错误。《民法典》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决策机构,故 D 选项错误。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捐助人,故 A 选项错误。
22.在受赠人请求履行时,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是()。
赠予某贫困山区小学电脑,但尚未交付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答案】D
【考点】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解析】《民法典》第 658 条第 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 2 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某贫困山区小学电脑,属于扶贫性质,不得任意撤销。但是本选项有瑕疵。《民法典》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作了细微变化,增加了“依法不得撤销”,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都不得任意撤销,须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撤销。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第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A选项若明确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则更严谨。《民法典》第 663 条第 1 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 2 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B 选项、C 选项均赠与人主张法定撤销权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事由,故错误。《民法典》第 666 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可见,D 选项正确。
23.甲借助乙的平房居住。后该平房漏雨,甲联系不到乙,遂委托丙维修并依承诺向丙支付维修费,甲请求乙偿还维修费的依据是( )。
A.无因管理
B.单方允诺
C.代理行为
D.委托合同
【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典》第 121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乙的损失而修缮房屋,甲有权请求乙偿还维修费。故 A 选项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第 919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见,B、C、D 选项均错误。
24. 某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做游戏时,小丽被小明撞倒,前额磕伤。小丽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赔。幼儿园以入园登记表中有"若非教师人为原因导致幼儿磕碰、摔伤等伤害,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内容为由拒绝赔偿。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