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法学研究生论文  > 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转发的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和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结合《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一篇书面作品。

第三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尝试,它集中体现三个方面的目的:基本能力的训练、综合水平的检验、获得学位的条件。

第二章  论文的选题

第四条  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第五条  论文选题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当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必须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业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鼓励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选择能够反映作者对法律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的选题,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选择能够体现复合型知识结构的选题,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写作。

第七条  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发现或直接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第八条  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研究的问题是否明确,范围是否适当;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  论文的内容

第九条  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第十条  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说明该选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深入系统研究选题,论证层次清楚,结构合理。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第十二条  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者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作出区分。

第十三条  作者对论题获得的最终结果应该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者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当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根据需要采取合适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应当体现法律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能力,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第十五条  论文主体结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第十六条  论文写作语言应当精炼、流畅,用语合乎汉语语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七条  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确定选题之后应带着课题去相关单位实习(实习时间6个月)。论文写作的实践调研环节与实务实习同一。论文指导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专职导师和实习单位实践导师共同指导。论文须由两位导师共同签字同意后方能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第四章  论文的形式

  第十九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研究等。

第二十条 专题研究类学位论文是针对法治实践中的某个或某类具体问题,通过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综合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和阐述形成的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研究论文。

专题研究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研究论文在选题上应当具有时代性,即围绕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对象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性的宏篇大论。把所选专题研究的问题分解或落实到可以考察的具体单位、具体群体、可以调查的具体问题或者可以明确界定的子问题上。研究成果应有助于实际问题的理解或解决,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二)论文在写作上要有较强的论证性。采取比较研究方法的,要在介绍和评价外国的立法、司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可资借鉴意义上的阐述;采取思辩性研究方法的,必须在全面掌握现有理论观点基础上,通过分析评价,评其得失(利弊)、析已取舍;采用实证性研究方法的,应使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掌握大量调研资料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论述。无论采取何种方法,结论必须明确(肯定或否定)。

(三)专题研究论文还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高度),而且必须具有独立见解。

(四)专题研究类学位论文的组成及说明如下:

1. 绪论:问题的提出,阐述所展开的专题研究的背景及必要性,必要的文献综述。(不占标题序号)

2.正文。

3.结论。

第二十一条  调研报告类学位论文是以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某一类或者某一个或者几个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方法,取得第一手的资料,或收集整理形成新的数据,经过科学分析、总结归纳、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建议等所形成的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研究报告。

调研报告的写作一般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研究的对象(现象)应当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性。

(二)论文写作前必须拟定详尽的调研提纲,确定合理可行的调查路线、方法和步骤。

(三)综合运用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对调研现象(特点或规律)以及存在的依据(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多角度、分层次的分析,过程清晰,结论明确。研究文档齐全。提出的解决方案(对策)应主要限定在法律框架内,而且必须切实、可行。

(四)调研报告类学位论文的组成及说明如下:

1. 绪论:介绍问题背景,明确问题和选题原因,必要的文献综述。(不占标题序号)

2. 正文。

3. 结论或对策建议:如立法建议、制度完善、机制改革、工作措施等,对调研进行归纳总结,说明其应用价值和改进方向。

6.附录:论文最后应附调查资料,如访谈提纲、访谈记录、调查问卷等。

第二十二条 案例研究类学位论文是围绕某一类或某一个法律适用上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归纳分析,阐释法理提出正确解决方案,能够综合反映作者法学知识水平、法律应用能力的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分析报告。

案例研究的写作一般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案例研究应当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案例应当具有一定探讨空间和价值,为相关案件的解决处理、制度完善、实践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二)论文所分析的案例选材一般应当来源于实习、工作中所接触的案件,并取得调查单位的同意,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案情清楚的当前热点案件。可以是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多个案例,使用多个案例的,应当相互补充,形成有机整体,避免只述不评、分散脱节、杂乱重复。

(三)在介绍案例事实之后,必须归纳出适用法律上的分歧或者争执焦点,对形成案例争议的原因做深层次的剖析,提出作者个人正确的解决方案(结论或者对策),并可提出立法或司法上改进的建议。

(四)案例研究类学位论文的组成及说明如下:

1.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动机和意义、案例获取的渠道、研究范围的界定及必要的文献综述等。(不占标题序号)

   2.正文

3.研究结论和思考建议:对解决案例本身,或者解决类似案件提出建议,并对案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化思考。

第五章  引证与注释体例

第二十三条  引证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一)引证以必要为限;

(二)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三)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四)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五)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六)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该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第二十四条  注释体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释位置采用页下脚注,以页为单位连续编号;编号以数字加圈标注,如①②。书写格式与参考文献一致。常用注释方式示例如下:

1.专著:作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示例: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判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2.

②Andrei Marmor.Philosophy of Law[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62.

2.期刊文章: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期刊名,出版年,(卷/期):页码.

示例:①陈景辉.命令与法的基本性质[J].北方法学,2013,(4):5.

②Sanford E.Gaines. Reflexive Law as an Legal Paradigm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J]. Buffalo Environment Law Journal, 2003,(4):4.

3.报纸文章:作者. 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报纸名,出版时间,(版次).

示例:赵万一.商事审判独立化是大势所趋[N].法制日报,2010-09-15,(2).

4.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章: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论文集主要责任者.论文集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示例:徐国栋.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

5.互联网文章: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网址.访问时间.

示例: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 Asp?id=761.2012-05-23.

(二)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需要注出作者。

示例: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3.

(三)文献责任者如果为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在责任者后面注出责任方式,如“编”“ 主编”“整理”等。

示例: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62.

(四)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自”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示例:[英]汤姆·宾汉姆.法治[M].毛国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转引自陈金钊.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J].北方法学.2014,(1):108.

(五)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六)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示例:李国光.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上的讲话[R].2002-12-09,北京.

(七)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页码。

示例:黄俊平.普遍管辖原则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35.

第六章  编排与印制

第二十五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由题目、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后记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一)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二)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三)摘要(中文摘要300~5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摘要是以摘录或缩编的方式复述文章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用最少的时间获得最主要的信息,摘要应客观的反映文章内容,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要着重反映文章的新内容和新观点,排除本专业领域已成常识性或科普性的内容。摘要应使用第三人称,不必使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