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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1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高等学校,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配套,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认真学好国家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实现全面发展。坚持突出自主选择,为学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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