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会考”)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会考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的必要条件,是遴选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的重要依据,同时是参加普通高考的依据。会考成绩可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参考,也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文化水平证明。
第三条 会考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保证,同时也是高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会考工作要健全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合理科学地评价高中教学质量,建立多层次的量化标准,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科学的评估、评价依据,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第四条 河北省教育厅领导全省会考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会考考务工作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采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设区市、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设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适合工作需要的设备、器材。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科目设置会考设文化科目和实践科目。文化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实践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劳动技术,体育,音乐,美术。
第六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文化科目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4+3+3”的形式,分别为限定考试科目、任选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为限定考试科目,其它6 科中考生可任意选择3 科为考试科目,其余3 科为考查科目。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实行开卷考试,其它7 科文化科目实行闭卷考试。文化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发布考生成绩。考试科目成绩用A、B、C、D 四个等第表示,C 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 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只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也可将考查科目选择为考试科目,记录成绩与考试科目相同。考生可多次报考同一科目考试,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成绩。实践科目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制定命题标准,设区市、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根据省定标准组织考试,实践科目只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根据本地不同的办学条件开设可供考生选择的实践科目5-7 科,考生只要达到其中的任意4科合格即可。省中考中心对实践科目实施抽测考核。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报名条件与时间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会考:
1.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2.符合《河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的学生;
3.除普通高中以外的其它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4.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人员;5.恢复会考资格的考生。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后即取得会考考籍。
(三)普通高中在校生可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参加会考。
(四)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
(五)会考报名时间为每年3 月和10 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确定。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务于每年4 月10 日和11 月10 日前将本次会考的有关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及试卷袋数统计表等报省中考中心。
第八条 会考报名与考籍档案建立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成立报名站,一般每个考区设立一个报名站。
(二)组织报名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了解会考政策,掌握报名工作的有关规定,熟悉会考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认真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凡被取消会考资格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会考;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会考。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采取学校集体报名的形式,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考区会考报名站领取“会考报名信息卡”,统一组织和指导学生按要求逐项填涂。所填内容必须准确、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学校验收合格后,逐级报送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集中录入。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并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会考准考证和“考生情况表”。“考生情况表”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格式,学校保存,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考生,可凭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所在地考区会考报名站报名。考生的准考证号由报名站的工作人员编排,同时指导考生填涂“会考报名信息卡”,逐级报送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集中录入。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统一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会考准考证和“考生情况表”。“考生情况表”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保存。非普通高中在校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单位)统一组织报名。
(六)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否则以前成绩无效。
(七)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报名结束后,集中将报名信息上报省中考中心。其中信息技术考试报名信息由省中考中心汇总后,按要求制作并下发光盘。光盘数据同时存放在省中考中心服务器上,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可以自行下载。
(八)会考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第九条 考生姓名区位码及特征信息的填写
(一)“考生姓名区位码”共设四个汉字的位置。考生姓名为四个字的,每格填一个汉字;考生姓名为三个字的,填在左起第一至三格的位置,第四格空;考生姓名为两个字的,填在左起第一和第二两个格内,第三、四格空。填写前,考生应先在《汉字区位码表》上查找自己姓名中每一汉字的代码,准确无误后再认真填写。若姓名汉字在区位码中没有,则只填写姓名汉字,不填涂区位码。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整理考生信息时,按照ISO-10646(GBK)标准,手工输入该考生姓名。
(二)考生特征信息包括考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性别、考生民族和考生类别、外语语种。考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设18 位,有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位自左向右依次填写(第18 位为英文字母的,按对照表填涂。为15 位号码的,后3 位空。)。考生性别,男生为“1”,女生为“2”;考生民族,汉族为“1”,少数民族为“2”;考生类别,社会考生为“0”,普通高中为“1”,特色高中为“2”、综合高中为“3”,职业高中为“4”,中专为“5”,技校为“6”,其他类考生为“7”;外语语种,英语为“1”,俄语为“2”,日语为“3”。
第十条 会考准考证号的编排与管理
(一)会考准考证号(即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位数为首次参加考试的年份,如参加2003 年的考试为“3”;第二位对于高中段在校生而言,为考生入学年份代号,如2003 级取“3”、2004 级取“4”,对于社会考生,则为首次参加考试的年份,如2003 年参加考试取“3”;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编排,普通高中代码从“01”开始,“02”、“03”……顺次排列,至“69”为止,非普通高中从“99”开始,“98”、“97”……顺次排列,至“70”为止,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12 月份考试从0001 开始,5 月份考试从5001 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的,尤其是采用入学即编排学籍号码的学校,为了便于操作,可采用学生学籍号码补位的方法编排准考证号即首位号码前加考生首次报考年份的个位数,如2003 年取“3”。后3 位顺序号前加“0”变为4 位(5 月份考试再顺加5000)的办法确定,如:02 级学生2010101001,2003 年5 月份报名时会考准考证号码可以编排为320101015001。
考生首次报名后取得的准考证号原则上不再变更,再次报名应使用首次报名时取得的准考证号,否则首次准考证号中包含的成绩无效。发生考籍变动确需更改准考证号的,必须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编排。
(二)会考准考证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设计式样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纸打印。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需在准考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并塑封。
(三)考前十天,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集中领取会考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社会考生到报名地会考管理部门领取。
(四)准考证遗失,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上报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负责打印。办理补发会考准考证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考场编排
(一)文化科目(笔试)每次考试均需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在每个考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考点,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01 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30 人。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编排,在考生入场时由计算机随机确定。
(三)实践科目考试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考区自行确定。
(四)编场结束检验无误后,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以学校为单位(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按准考证号顺序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和考生座次表,并将编场数据库及时报送省中考中心。
第十二条 文化科目和实践科目考试科目组的确定文化科目:考生自主确定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组合。每次考试报名时,考生确定本次考试的科目名称和科次,逐个确定每一个文化科目是考试科目还是考查科目,并在报名信息卡相应位置填涂。考生参加首次考试后,在以后考试报名时,可以重复报考已经参加过考试的科目,并且可以重新确定该科目是考试科目还是考查科目。考生也可以将全部科目确定为考试科目。实践科目:考生自主确定实践科目的组合。每次考试报名时,考生确定本次考试的科目名称和科次,并在报名信息卡相应位置填涂。考生参加首次考试后,在以后考试报名时,可以重新确定实践科目的组合。
第四章 试卷印制、分发、保管
第十三条 会考试题、试卷(含磁带、光盘等,下同)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国家秘密材料,不得泄密。保密期限从命题开始至考试结束。
第十四条 试卷由省中考中心负责印制。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原轻工业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
(二)保密印刷厂须按《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条款规定到省保密局注册备案,办理《许可证》。
(三)组织试卷印制,须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准印证》。
(四)保密印刷厂在试卷印制至考试结束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人员全部入闱,隔断向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印刷厂必须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
(五)保密印刷厂须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废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监印人员监督,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六)印制工作由一名处级干部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的检查。
(七)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
(八)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秘密等级、考试科目名称,并注明解密时间。试卷分装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英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第十五条 试卷印出后分科装袋,每袋试卷30 份(主、客观题各30 份);答题卡每袋30份(A、B 型卡各15 份)。试卷袋内装入考场报告单、封条各两份,试卷封面一份,装订线绳1根;答题卡袋内装入封条一份。
第十六条 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试卷袋数,检查密封、包装,确认合格无误后由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 试卷以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专人专车,并有公安人员协助。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任何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严禁搭乘。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中途随意滞留。
第十八条 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区市及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要求安装有防盗门窗。保密室要经省教育厅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由专人昼夜值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除交通极不方便地区外,考区保存试卷时间,在开考前不得超过三天。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由两人以上共同领取。
(四)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规定的启用时间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五)登统后的答卷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 若发生失密、泄密等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同时上报省中考中心。对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应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文化科目考试办法及考试时间
(一)信息技术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信息技术试卷由主题和附加题两部分组成。试题以题库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二)其它文化科目实行笔试。每科试卷分卷Ⅰ、卷Ⅱ两部分,卷Ⅰ要求用2B 铅笔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要求考生将答案写在试卷上,由人工评阅。英语设置听力测试。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学科实行开卷考试。
(三)文化科目每年考两次,每次开考全部科目。文化科目(笔试)考试时间为每年5 月下旬和12 月上旬。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每年1 月上中旬和6 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5 天),提前3 个月报省中考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四)文化科目(笔试)考试结束后,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将考生答卷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送省会考接卷点。交接答卷时,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将本次考试《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情况统计表》、《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缺考考生情况统计表》等有关表格和统计磁盘报省中考中心,省中考中心负责集中统一阅卷。答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答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情况,核实无误后由双方负责人在答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文化科目考试实施要求和有关规定
(一) 考试在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
(二) 各考区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 考试期间,省和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分别派巡视员到考区、考点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做好考试工作。巡视员要认真履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巡视员工作职责》
(四) 会考考试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依据考试程序及要求,逐级制定岗位目标量化标准。对所有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量化考核,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五) 考区设若干考点。文化科目(笔试)考点设在县以上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需在县以下增设考点的,须经省中考中心批准。凡在以往考试中出现雷同试卷且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考点。信息技术考点原则上设在本学校,考点须经省中考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考点设考点主任一名、考点副主任两名,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主任要履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点主任职责》
(七) 所设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水、电、通讯、交通畅通无阻; 2.考点须设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 3.考点主任室、办公室、医务室、考场等都要有统一制作的标牌,且字迹清晰; 4.考点要在醒目处张贴考试注意事项及考点、考场安排示意图、《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守则》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 5.考点要在考点门口设置举报箱并公布省、设区市两级举报电话号码,在考场内公布主、监考教师姓名和举报电话号码。
(八) 考试期间,各级巡视员及考点各工作岗位人员均应配戴标志上岗。
(九) 每个考点设流动监考人员两名。每个考场内配备主、监考人员三名,监考人员的配备要做到新老教师、男女教师适当组合。本校教师不监考本校考生。
(十) 各考区要认真选聘主、监考人员,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主、监考人员档案,严格执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十一) 各考点要在考试前专门组织对所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运转正常,并要求每个监考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
(十二) 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程,视其情节轻重,按《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程处理规定》处理。
(十三) 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守则》。
(十四) 对违纪考生,视其情节轻重,按《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科目考场设置要求
(一)文化科目(笔试)考场设置要求: 1.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的多少,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整洁、通风、采光条件好,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能留有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考场应设有物品存放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间距80 厘米以上,课桌要反向放置,如发现课桌损坏或桌面上留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应及时更换。 2.在考场课桌右上角依次贴好座位号标签,并注明答题卡类型。每考场为30 人,不足30 人的设尾考场,每个考点原则上只设一个尾考场。 3.视考场具体情况,准备考试需用的文具,如垫板、草稿纸、墨水等,以备考生使用。 4.英语科目考试每考场配有一台放音设备,每考点配有两台以上的备用设备。考前应调试放音设备,保证播放质量。
(二)信息技术考场设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文化科目(笔试)考试程序
(一)开考前30 分钟,工作人员佩带规定的标志上岗,检查、清理考场。认真检查考场桌凳排列情况、座位号顺序和A、B 型答题卡发放标记等,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在分发A、B卡时,从本场首考号开始,按座位号顺序A、B 卡相间发放,使座位号末位数是奇数的均为A 卡,偶数的均为B 卡。每科开考前20 分钟,主考和监考甲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入考场,监考乙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入场时,监考乙逐一认真核对《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无误后,方可入场,对号入座。《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不全的,不能进入考场。开卷科目,允许考生将现行普通高中教科书带入考场,带入的教科书上允许写有文字,但严禁夹带纸条,其它任何资料不得带入考场。闭卷科目,考生不得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A、B 型答题卡按下图发放:图1 30 人考场 四行排列
图2 30 人考场 五行排列
(二)开考前15 分钟,考生入考场完毕。考生坐定后,将《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左上角,主考在前台面向考生宣读《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守则》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主考:“请大家注意,现在宣读《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守则》……”随后主考:“现在宣读《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
(三)开考前10 分钟,主考当众启封试卷袋、答题卡袋,并认真核对试卷袋、试卷科目和份数,若发现有差错或有试卷漏印、错印等印刷质量问题,应立即请示考点主任,及时启用备用袋,不得在尾场借、换试卷。若发生试卷错发泄密,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检查无误后,由主考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和卷Ⅰ、卷Ⅱ的页数、题数,主、监考姓名,省中考中心、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如有“更正通知”,请一并书写。同时监考甲、乙按考生座位号顺序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不许让考生传递。如发现答题卡张数不足或破损,影响本考场考生作答,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可启用备用袋,不得自行与其它考场调换。分发结束,主考宣布: 1.答题卡分A、B 两种类型,每位考生的答题卡类型应和课桌上所标类型一致。 2.填卡前,请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3.请按规定认真填涂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等内容。如填涂错误或将答题卡污损,影响评分,责任自负。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答题卡填涂的内容与《准考证》是否一致。凡有未填涂或填涂内容有误的,要监督其填涂、更正。
(四)开考前五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甲和监考乙分发试卷。发卷结束,主考宣布:本场考试科目是 ,其中卷Ⅰ共 页,卷Ⅱ共 页。请认真检查科目、页数是否相符,是否有破损、漏页、漏印等。如发现问题,请举手报告。请在卷Ⅱ密封线内填写规定内容,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请监考人员核对考生填写内容是否与《准考证》一致。
(五)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考宣布:“开始答卷”。英语学科考试时,先进行听力测试。听力测试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拖后。
(六)考试开始后,坚持“两固定、一流动”的监考原则,主考在前台监视,一名监考在后台监视,另一名监考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内容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核对完后在考场巡视。
(七)开考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 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八)开考15 分钟后,主考在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总分处填写“缺考”或“空白”字样。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及座位号也由主考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袋的相应位置。答题卡上不作任何标记。
(九)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无法答复的,应立即上报。
(十)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舞弊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并在舞弊考生试卷总分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将没收的舞弊材料和工具交考点主任,上报考区办公室,重大舞弊情况要迅速逐级上报。
(十一)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考点正、副主任及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省中考中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像、录像。
(十二)在考试时间内,主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擅离考场,不允许上厕所。若遇有考生生病等特殊情况,由一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任联系,派场外考务人员陪同就医,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十三)主考要认真、详细填写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上所规定的内容。
(十四)提前交卷的考生,考生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认真核对其答题卡、卷Ⅱ、卷Ⅰ、草稿纸完整无误后,方可允许其离开考场。
(十五)考试终了前15 分钟,主考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15 分钟。请大家注意掌握时间。”
(十六)考试结束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考试结束信号。信号一响,主考立即宣布:“考试结束时间到,请停止答卷,否则按违纪处理。请按答题卡在最上面,依次是卷Ⅱ、卷Ⅰ、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答卷待收,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监考收卷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试卷、空白试卷和缺考答题卡、空白答题卡)的顺序,由监考甲收答题卡,监考乙收卷Ⅱ。此时,主考要特别注意场内情况,对继续答题者要立即制止,并当场宣布扣除该科得分30%,对仍不停止答题或互相交谈者,当场宣布取消该生该科成绩;对带走试卷者,发现后当即追回,宣布取消该科成绩。对拒不交出或已带出考场者取消其会考资格。上述情况必须记入《考场报告单》并报考点主任和巡视员。试卷收齐后,监考甲乙交换复核,确定无误后,令考生起立,带好《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依次退场,在考点内等候,待清点各考场答卷无误后,由考点主任通知门卫开门放行。
(十七)考生出场后,两名监考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试卷、答题卡和空白试卷、答题卡)的顺序,依次从本场首号开始按序分别整理试卷或答题卡(顺序不得有误,否则影响考生成绩)。对两张以上的试卷,要将每份试卷按页次顺序沿密封线粘好两个上角,不得错页或倒粘,交主考审查试卷份数、座位号排列顺序,有无倒放、翻放或页次粘错等。审查无误后,要按下述规定办理: 1.答题卡不装订,勿折叠,装入原答题卡袋内,交考务组验收无误后用规定的一份封条密封。 2.卷Ⅱ主观题试卷同一份《考场报告单》装入原试卷袋内,主、监考同行到考点办公室,交试卷装封审查人员检查试卷份数,有无页码颠倒,试卷倒放、翻放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订、密封。 3.另一份《考场报告单》由考点主任收齐后和答卷一并交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 4.客观题试卷,收集后装订,不装袋。注明场次,由考点交考区封存。 5.草稿纸另行收集打捆,由考点办公室上交考区办公室。 6.监考人员离场前,要逐个检查考场有无遗落试卷并清理考场,离场时,要关窗锁门,封闭考场。
(十八)卷Ⅱ主观题试卷装订时,试卷封面的装订线要与试卷的装订线对齐,将一份《考场报告单》对折三次,放入试卷封面装订线内密封,按规定的针眼和缝法,用统一规格的线绳装订。试卷装订后,交验收人员再次检查,如有错装、倒装或考号露在密封线以外者,必须重新装订。检查无误,主考用规定的封条封好试卷封面和试卷袋,交考务组,由考区收回保密室存放。
(十九)答卷袋、答题卡袋的交接、运送、保管均按试卷的相应规定办理。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密封的答卷袋或答题卡袋。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考试程序
(一)考试前1 天,各考点将省下发的数据装载进考点服务器。
(二)每次考试,每名考生只准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考试开始前30 分钟,考生持本人准考证在考场外排队等候入场。监考人员在考务用计算机上录入该考生的准考证号,核对计算机内的考生照片同准考证和考生本人相符后,由计算机随机指定该考生的座位号或机器号。考生必须使用指定的计算机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场后,在自己的考试用机上使用键盘录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每台学生机上提示该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照片等信息,考生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进入待考状态(考生的准考证号和照片会保持浮动状态直至考试结束)。
(五)主考宣布《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守则》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
(六)考试开始后,主考在考务用机上点击“发卷”,由计算机随机组卷分发给每位考生。主考确认考生正确登录后,点击“开考”,考生即可开始答题。服务器端开始考试记时。
(七)考生遇到计算机死机、无法启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答题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排除故障后考生继续答题,故障无法排除的应使用备用机,考生已经做答的试题有效。
(八)考试时间终了,由程序自动强制收卷。
(九)考试数据的上报和备份。实现“校校通”的考点,由程序将考试数据加密压缩后直接上传至省中考中心服务器,中心服务器使用热备份。未实现“校校通”的考点,每场考试结束后,由程序生成加密压缩包,使用光盘刻录机(CD-R)刻录光盘,介质要求优质兰盘或金盘。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最迟于本次考试结束次日报送至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汇总后,使用网络上传至省中考中心服务器。
第二十五条 实践科目考查实施要求和有关规定
(一)实践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3至4月和10 至11 月期间完成。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确定。
(二)各考区应在本次考试报名前,向考生公布开考的实践科目。
(三)实践科目考试以考区为单位,省、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在考试前应搞好各项调查研究,选定具备实践科目考试条件的学校作为实践科目的考点,并监督指导考前考点有关仪器、药品和器材的准备。
(四)考试前一周各考区应选聘监考人员,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评定检核表、施考要求。
(五)在考试期间,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考点实践科目的考查进行现场指导、巡视、监察。对于违反考试规定和方法的考点,可宣布其成绩无效。
(六)省和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各考点评定的成绩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结果与原评定成绩差异较大的,要认真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免考
(一)可申请免考的科目: 1.普通高中:语文、数学、外语。 2.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复的综合高中和特色高中:特色专业(科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应科目的免考: 1.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近三年拟免考科目会考一次合格率连续在98%以上,优良率在80%以上。 2.综合高中和特色高中学校。
(三)申请免考的程序
1.拟免考的高中学校,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统一参加会考报名,为每一名拟免考考生取得会考证号。学校按照考生的入学年级分年级建立包括考生会考证号、姓名、学籍号等信息的计算机档案和花名册。建立考生档案后,即可申报免考。
2.申报免考时,报《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免考申请表》、“考生花名册”(含磁盘)。首次申报时,加报设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文的复印件。免考申请表中详细注明拟免考年级(入学时间)、拟免考科目、替代科目及拟免考考生人数。特色高中、综合高中的替代科目限于教育行政部门已批复的特色科目。
3.代表我省参加全国奥林匹克学科知识竞赛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连同竞赛邀请函一并报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会考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报名前15 天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可获得免考资格。
4.经批准获得免考资格的学校,用指定科目替代免考科目。替代科目考试前一个月,向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及省中考中心报告本学校考试实施方案。省中考中心派员巡视免考学校命题、施考、评卷和登统。替代科目的试题、答案及考试成绩名单报省中考中心备案。学校自行考试合格考生的成绩用“免考”表示。不合格考生成绩用“不合格”表示。其它学科仍参加全省统一会考,成绩用等第表示。
5.免考学校拟免考年级每年级申报一次。
6.具备免考资格的学校和学生,可以参加全省统一会考,成绩用等第表示。
7.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的对免考学校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科目的免考资格。
第六章 评卷与登统
二十七条 文化科目(笔试) 评卷工作
(一)会考评卷工作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安排,成立会考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会考各学科的评卷工作。
(二)评卷工作采取全省集中评阅。卷Ⅰ采用机器评阅,卷Ⅱ采用人工评阅。
(三)各学科成立评卷领导小组,负责各学科试卷的评卷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评卷工作; 2.在学习、掌握省中考中心制订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执行评分细则; 3.检查执行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含评分执行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4.培训评卷人员。参加评卷的人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在正式评卷前进行试评,使每个评卷人员能够正确、熟练掌握评分标准; 5.负责评卷的质量,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 6.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7.评卷结束后,各评卷组对考生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本次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评卷总结、质检报告、评分细则,并对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提出意见上报省中考中心。学科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试卷收发保管组、评卷组、复查组、核分组等,负责该科试卷的评卷组织、管理工作。
(四)考生的答卷、答题卡、考试原始成绩,按国家秘密材料管理。评卷场地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卫和保密措施,答卷要存放于安装有防盗门窗的室内或加锁柜内,保管人员要认真执行《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试卷保管工作守则》
(五)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要严格选聘评卷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要坚决清退。评卷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水平高,连任所评学科教学两年以上; 3.遵守纪律,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5.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会考; 6.无违纪舞弊和责任及技术事故记录。
(六)评卷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每次评卷结束,要对每名评卷人员做出工作小结,建立评卷工作人员档案,逐步提高评卷工作人员素质,对工作优秀的人员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其他人员每年聘任。作文与论述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并加强复查。评卷人员必须恪守《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评卷人员守则》
(七)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中考中心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须报省中考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改动。
(八)各学科必须严把评卷质量关,配备足够的评卷复查和核分复查人员。评卷差错率应低于0.15‰,对差错率(按科次计算)超过0.5‰的学科必须重新评阅。评卷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根据评卷质量,省中考中心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评卷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学科评卷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九)评卷经费由省中考中心列支。
第二十八条 人工评卷工作具体要求
(一)评卷人员一律用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评阅记分,不得带其它色笔进入评卷点。
(二)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小题分记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大题分记在题首得分栏内,全卷得分记在卷首成绩栏内。对答案差错的,在其下面划“──”,对全错答案或者未答题记“0”。
(三)计算分数时,对每大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作四舍五入处理。
(四)作文和论述题由两人分别评卷,在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组讨论确定。其它题目采取一人一题单独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
(五)复查人员对已评试卷进行认真复查,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原评卷人员协商解决,意见不能统一时,由各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决。
(六)合分复核人员对各题的小题分和全卷的各题分全面复核。
(七)分数更改由核分组指定专人负责。更改后的分数应由核分组长和更改人同时签字并加盖评卷点分数核对章。
(八)作文与论述题阅卷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阅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人员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裁决。有条件的应积极推广电脑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阅卷质量。
(九)评卷人员、复查人员、核分人员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均应签字负责。
(十)对考生用蓝、黑以外的色笔或铅笔答题的(用铅笔作图除外),所答部分圈上并注明铅笔或不符规定色笔答题,一律不予评阅、不给分。对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其它标记的,该科成绩无效;如发现雷同试卷,经学科评卷组讨论,学科领导小组审定,确属舞弊的试卷,雷同试题以后的各题不再评阅,并取消该科成绩;凡监考教师在卷首总分处填写有“作废”二字的试卷,不予评阅;评卷人员将上述情况记入《评卷报告单》(一式两份),经大题组长审定后,将报告单的两角贴在该生答卷第一页上,并在答卷和报告单骑缝处签字。待评卷结束成品卷交接时,一份交省中考中心,一份贴在作弊考生试卷上。凡在评卷中决定取消成绩的试卷,核分时由核分人员在总分处填写“作废”二字。
(十一)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考场雷同试卷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其它不能使用原考试成绩的情况,各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省中考中心。
(十二)在评卷中对有密封、装订差错的试卷,评卷点卷库应认真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试卷密封装订差错统计表》,评卷工作结束交省中考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机器评卷工作
(一)文化科目(笔试)客观题答卷,使用光电阅读器和微机进行全省统一集中评阅。建立客观题评卷点,下设材料组、阅卷组、检查组和保卫组,每组设组长一名。阅卷组:以每台阅读器为单位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前做好光电阅读器和计算机等设备、软件的调试和准备工作;培训评卷工作人员,先进行试评,待一切正常后,再进行正式评卷。阅卷组成员到材料组领取试卷,办理交接手续。遇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不得随意处理。材料组: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试卷保管工作守则》,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向阅卷组提供机读试卷。每次向阅卷组提供和收回答题卡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分发给阅卷组的答题卡应当天收回。工作完成后,将答题卡整理捆扎好,集中妥善贮存保管六个月以上。检查组:对评完的客观题进行抽样,由人工评卷检查微机评卷质量,协助材料组和阅卷组工作。保卫组:负责评卷人员和评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客观题评卷工作按下列具体要求进行: 1.省中考中心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阅卷软件。每次阅卷前,须对阅卷软件进行试运行。在正式阅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2.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不准携带其它色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阅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答题卡无法阅读,须报请省中考中心,经同意后复制,原答题卡保留备查。建立责任制。各班(组)要有工作记录,班(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阅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3.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存贮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4、阅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OMR)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5.阅卷过程中,要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6.要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每张答题卡要先后阅两遍,且两次评阅结果必须一致。如两次评阅结果不一致,按答卷实际情况录入。 7.机读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
第三十条 信息技术考试评卷信息技术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所有试卷由计算机汇总后自动评阅,凡试题内二选一的,只有一个参与计分。实践操作题以最终实现的结果评分,操作步骤和实现方法不作评分依据。
第三十一条 登统工作
(一)文化科目(笔试)登统工作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安排,使用微机完成单科成绩录入工作。分别设复查组、成绩录入组和材料保管组。
(二)复查组:按交接手续从材料组领取试卷,负责登分前未拆封试卷的复查。检查有无错装、漏装和卷首分数是否清楚,如发现分数不符、错判(不含宽严)、漏判或核分错误,应由省中考中心指派专家复查更正,分数改动后,由复查人和复查组长同时签字负责,并加盖省中考中心“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成绩更正专用章”。将核分差错情况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核分差错情况统计表》,登统结束交省中考中心。复查人不得涂改卷面上的任何字迹,不得拆封、偷撬试卷。经复查无误的试卷退回材料保管组。
(三)成绩录入组:负责将考生各单科试卷成绩录入微机。录入组从材料保管组领取试卷拆封后,要认真审查《考场报告单》和检查试卷,按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输入成绩。凡在考生试卷总分处注明“缺考”的录为“-1”;凡《评卷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该科成绩或在总分处填有“作废”二字的均录为“-3”。对记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先按卷面分数录入,待与客观题成绩合成后,按《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扣除相应分数。《考场报告单》记录不清和考点处理意见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请示省中考中心及时处理。
(四)录入成绩时,视录入人员多少分组进行,每小组由三人组成,设小组长一人。一人负责读分,一人负责输入,一人负责监分。读分者要语音清晰,输入者要精力集中,按键准确,监分者要认真负责。同一考生的试卷分数应调换读分和监分人员分别录入两次,两次录入分数应相同,出现误差必须及时依据卷面原始分数纠正。各小组的人员要做到同时上机,同时离机,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机房开启微机,改动录入分数。录入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录入分数准确无误。
(五)材料保管组:负责试卷的保管和调度。材料组人员要严格执行试卷交接制度,合理调度已评试卷,保证成绩录入组录卷。对已录完分数的试卷要妥善保管。
(六)成绩合成机读评卷和主观题登分结束后,省中考中心负责将两部分成绩组合在一起。对于客观题或主观题成绩标记为“-1”(缺考)的,应认真核对《考场报告单》。对主观题成绩录入为“-3”(作废)应认真核对《评卷报告单》、《考场报告单》,对成绩为“0”分的,应由机读阅卷组和(或)主观题成绩录入组核查机读答题卡和(或)原始试卷。核对无误后,将机读成绩和主观题成绩相加形成总成绩,转入总成绩数据库,机读成绩和主观题成绩留存备查。登统结束后,省中考中心依据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上报的考生违纪与舞弊统计情况、省巡视员巡视报告、各学科评卷点评卷报告及其他被查实的由违纪舞弊情节的考生情况,依照《河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分别扣除相应分数。
第七章 成绩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成绩报告
(一)文化科目成绩报告 1.报告成绩采取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 等第以上(含C 等第)为合格,D 等第为不合格。考查科目分为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 2.文化科目成绩由省统一进行统计工作,打印出各学科考生一分一档统计表。 3.省教育厅根据考生一分一档统计表,划定各学科等第临界点、各等第方案。 4.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等第划分标准,将每个考生的卷面分转换成等第成绩。考查科目分数达到考试科目A、B、C 各等第对应的分数线,也可以取得相应等第。各学科成绩转换完毕,由各设区市用计算机分别按县(市、区)、学校(社会考生按考区)打印考生等第成绩册,一式三份逐级下发。普通高中在校考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会考等第,其他类考生的等第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公布。
(二)实践科目成绩报告 1.实践科目的成绩只记合格(Y)和不合格(N)。 2.组织实践科目考试的各考点负责将考生实践科目的成绩填入《实践科目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报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汇总输入计算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中考中心。 3.实践科目的成绩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打印成册逐级下发,普通高中在校生实践科目的等第成绩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其他类考生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公布。
(三)成绩查询考生对公布的等第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他类考生到县(市、区)会考部门提出申请,集中报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查询,经核实确有差错的,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统一造册,连同原始试卷一并报省中考中心审核更正,重新公布成绩。查询时只查试卷有无错判(不含宽严)、漏判、核分和登统错误,不查试题评分。
第八章 考籍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籍与成绩管理
(一)本省内各设区市、县(市、区)、学校之间转考的考生,取得学籍后,即取得了高中会考考籍。考籍号即会考准考证号编排在该年级的最后,转入学校同时填写“考籍变更表(入)”一式两份(学校、县(市、区)各一份)。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程序处理考籍变更手续,在计算机成绩库中考籍字段作相应标记。
(二)考生转出到本省内其他设区市、县(市、区)、学校的,学校同时填写“考籍变更表 (出)”一式两份,学校、县(市、区)各存一份。由原学校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转考申请表,到原考生所在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转考手续。原考籍在各级会考管理部门注销,计算机考籍变更库中考籍字段作相应标记。省内各设区市之间转考的考生,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由转出学校所在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用计算机打印转考成绩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转出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将成绩录入计算机后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出设区市和转入设区市的考籍变更数据报省中考中心。
(三)外省转入的考生,其成绩需由转出省会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考生必须于参加我省会考前执外省省级会考管理部门成绩证明,到省中考中心办理成绩认证手续,经认证后,承认会考成绩。(对于有原始卷面成绩,而无等第的考生成绩,分数低于60 分,划为“D”等,高于60分,按我省当年该学科等第线转换为等第成绩录入计算机;对有等第,无卷面原始成绩的,录入等第,原始成绩栏为空白;对既有原始成绩又有等第的,对照我省会考等第级次录入。)然后到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省、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将成绩输入计算机,做相应考籍处理。转入学校为考生建立会考考籍,编排会考证号(标注于外省省级成绩证明上),同时填写“考籍变更表(入)”一式两份。
(四)凡转出省的考生,执转学证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考成绩证明申请表,到县(市、区)级会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加盖县(市、区)级会考管理部门公章后,再到所在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用计算机出具转考成绩证明(含实践科目成绩),在“地市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会考管理部门印章,计算机中作相应考籍变更处理。出省成绩证明一律到省中考中心审核盖章,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省中考中心复核考生姓名、学校、等第成绩等相符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省中考中心集中办理转考成绩审核的时间为每年的1 月、4 月、9 月的中旬。个别考生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办理的,可以在每周二、四到省中考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五)凡符合学籍管理规定中休学条件的考生,办理休学后,可保留其会考考籍,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计算机考籍库中作相应处理。复学后,由学校统一填写“考籍变更表(出)(入)”,原考籍号注销,新编考籍号接在复学后所在年级考生考籍号的最后,于考前报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中作相应考籍变更处理。
(六)留级的考生,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原考籍号作废,随留入年级重新编考籍号,排在留入年级考生的最后。学校同时填写“考籍变更表(出)(入)”一式三份分别报县(市、区)、设区市两级会考管理部门注册。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中作相应考籍变更处理。
(七)凡辍学、退学以及其它原因不再继续参加会考的考生,学校应填写“考籍变更表(出)”,于每次会考前报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会考管理部门注册,取消其考籍。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中作相应考籍变更处理。
(八)因各种原因注销考籍的考生,其考籍号不得重新启用。(九)凡因招工、招干、参军、出国深造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成绩证明的单位,可凭介绍信到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出具成绩证明。
(十)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在每次会考前将考籍变更数据汇总后报省中考中心。第三十四条 考生在报名后需更改姓名的,由考生写出申请,考生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执考生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报省中考中心更改。省、设区市两级会考管理部门的计算机人员经批准负责更改报名库、考籍库中的有关信息。同时各县(市、区)、学校在考籍档案册中登记新姓名并保留原姓名。第三十五条 考生全部科目均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第(文化科目“Y”等第不超过3 个,实践科目“Y”等第不少于4 个),可以申请取得“会考合格证书”。由各设区市会考管理部门将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成绩库信息报省中考中心,经复查核对无误,由省中考中心统一打印颁发。“会考合格证书”的打印时间为每年的4 月、7 月和9 月,其中7 月份只针对当年应届毕业生。办理证书,收取工本费。“会考合格证书”遗失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