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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务服务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三)县级市、吴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四)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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