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和学位论文开题质量,建立筛选分流制度,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与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中期考核是指在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的阶段性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是指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调研提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经审核后确定学位论文题目的过程。
第二章 中期考核
第四条 中期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包括研究生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术道德、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
(二)课程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
(三)科研能力,包括研究生开展文献综述、发现问题、掌握研究方法等基本研究能力。
第五条 中期考核按三级评定等级,90-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为优秀的条件包括思想品德好、科研能力突出、学位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最低分不得低于80分且无重修记录。
考核为合格的条件包括思想品德好、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且学位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期考核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学位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的;
(三)硕士累计3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博士累计 2 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文献综述、发现问题、研究方法等基本科研能力培养不足的。
第八条 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对硕士研究生作如下处理:
(一)中期考核优秀者在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中止学业并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对博士研究生作如下处理:
(一)中期考核优秀者在公派留学推荐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资助上予以优先考虑;
(二)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应中止其攻读博士学位。未获得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但适宜作为硕士培养者,可改按硕士研究生培养;已取得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开 题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如下原则进行选题:
(一)选题应在科学创新上具有原创性或在技术创新上具有开拓性,应对知识创新或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范围应为所攻读学科专业的主要领域,应尽可能与导师所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科研实验所具备的条件、科研经费和研究周期等因素;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选题还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形式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包括:
(一)文献综述;
(二)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五)进度安排。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文献综述的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000字,硕士生文献综述的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字;博士生文献综述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0篇,硕士生文献综述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40篇,且外文文献不少于总参考文献的1/3。
第十三条 研究生开题通过者,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其开题论文题目与学位论文答辩题目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研究生开题不通过者,应修改至少一个月后重新申请开题。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自开题通过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硕士研究生自开题通过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发表了高水平学术论文且修完主干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自第三学期起,每个学期可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中期考核与开题,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内完成中期考核。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与开题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开题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开题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生导师资格。中期考核与开题可同时进行,中期考核与开题小组可由相同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前,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综合评定表》,培养单位须重点审核研究生是否已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位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 开题前,研究生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进行评议,评定中期考核等级。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须进行30分钟以上PPT形式的开题汇报。开题小组对开题报告的文献阅读情况及文献综述、选题来源及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和进度安排作出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中期考核后两周内将考核不合格研究生名单和处理情况报研究生院。开题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同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开题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中期考核与开题结果有异议,可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培养单位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中期考核与开题复审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开题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开题实施办法》(校研字〔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