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住宿管理,强化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公寓管理体部,切实维护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申请及管理
第一条 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
第二条 新学年开学前,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研究生入住学生宿舍,由各学院通知入住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入住学生公寓遵循先交费后入住的原则。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须先缴纳住宿费,然后持交费凭证到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足额交纳本学年住宿费,然后持交费凭证到各学院注册报到。
第二章 宿舍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宿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未经所在学院和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准许,不得自行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学校统一调整宿舍时,研究生必须予以配合,根据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调整宿舍就无法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酌情调整。
第七条 宿舍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从调整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三章 退宿申请及管理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我校普通硕士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生公寓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本条例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申请退宿或校外住宿:
1.在校内有宿舍的本校教师或配偶;
2.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公寓居住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验单、诊断证明和病历本);
3.因休学、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退宿或校外住宿的。
第十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须由家长(家属)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申请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第二学期最后1个月为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时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可在学期中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对中途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按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因特殊原因在学年第一个月内申请的,可退还该学年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程序:
1.在研究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校外住宿理由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家长(家属)签字同意,导师及所在学院书记审核签字后,报交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并需签订《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3.审批同意的《申请表》由研究生工作部、所在学院以及学生本人各执一份留存,并由研究生工作部开具“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退宿通知单”。
4.退宿研究生持“通知单”到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带走所有个人物品,将房间钥匙交回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5.退宿研究生持经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盖章的“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各种情况不在学校住宿但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手续不全者,视同在校住宿,须在开学初统一交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仍在公寓住宿者,一经发现,将按一个学年追缴住宿费。
第十六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研究生承担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要求返校住宿时,应填写《武汉轻工大学退宿研究生返校住宿申请表》(见附件3),经家长(家属)签字同意,导师及所在学院书记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并开具《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返校住宿、延长住宿通知单》,交由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酌情予以安排,收费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
第十九条 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校通知的离校时间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离开研究生公寓,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二十条 离校前未结清研究生公寓的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延长住宿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需要延长住宿者,应于正常毕业时间前1个月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延长住宿申请表》(附件4),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开具《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返校住宿、延长住宿通知单》,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酌情安排。获准继续住校的研究生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期间若遇学校调整宿舍,需要其变更宿舍时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凡因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住宿的研究生,收费按当年研究生住宿标准收取。延长住宿时间最多为一年,超出时间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住宿问题由研究生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延长住宿的研究生在校住宿期间,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严格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继续在校住宿。
第二十五条 已毕业研究生未在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擅自离校者,视同自动退宿,所有滞留宿舍内的私人物品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相关学院和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确认后,一律按无主物品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宿舍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宿舍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生活场所。研究生不得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留宿外人等。对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留宿外人等或逾期不搬离宿舍者,按违章住宿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患有传染病的学生,要遵照医生要求进行隔离,不得在宿舍住宿。
第二十八条 公寓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不得随意拆卸、搬迁;严禁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严禁私配房间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会客制度和作息制度,会客须凭本人证件登记方可进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吵架斗殴、起哄闹事、观看秽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画报书刊;严禁在公寓内推销产品、从事商业活动;严禁传播、从事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生必须尊重管理人员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楼实行进宿舍查房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研究生证件,研究生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网线,因上述行为损坏公物者,须照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取暖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不得燃点明火。使用蚊香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纸屑、燃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三条 对公寓内发生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报告。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宿舍安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发生失窃案件,应及时报案处理,学校有责任帮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章住宿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自行在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必须搬回宿舍住宿,并取消其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校外住宿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依照法律或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在公寓内使用的违章电器和违规物品,将一律没收,对屡教不改者予以罚款,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以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