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教育是欧洲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各国高度重视该层次教育并将其视为“博洛尼亚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起,欧盟委员会将现行的“伊拉斯谟计划”的范围扩大到博士生教育阶段。为了推动欧洲博士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欧盟委员会根据2003年《柏林公告》的精神,委托欧洲大学协会(EUA)专门对欧洲的博士生教育现状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其编写研究报告提交2007年5月在伦敦召开的欧洲高等教育部长会议审议。EUA收集到了37个欧洲国家参与的问卷答复,并汇总了2006年“尼斯会议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研讨会的总结报告,编写出一份综合研究报告。
一、博士生教育与“博罗尼亚进程”的关系
博士生教育是“博洛尼亚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2003年起,欧洲各大学的就是把促进“欧洲高等教育与研究领域之间的联系,进而加强欧洲的研究能力,改进欧洲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吸引力” 放在优先的位置。作为高等教育第三阶段的博士生教育,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原创性研究来促进知识的发展。这就是博士生教育内容与高等教育第一阶段(本科教育)和第二阶段(硕士生教育)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博士生阶段的教育起着连接“欧洲高等教育区”和“欧洲研究区”的桥梁作用。高质量的博士生教育对于实现欧洲科研目标至关重要。然而,博士阶段的教育不是孤立的,是与高等教育的其他阶段紧密联系的,这也是实施“博洛尼亚进程”的必要条件。欧洲大学在强调高等教育第三阶段的同时,也不忽视其他高等教育阶段的工作。大学应在提供高等教育的同时,给学生提供进行研究和接触研究的机会和经历。所以,高等教育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衔接也十分重要。
二、欧洲大学博士生教育的新进展
欧洲的大学是提供博士生教育重要机构。近年来,欧洲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什么样的课程结构和什么样的教学体系才是最适于提供高质量的博士课程和研究活动。由于博士生教育的教学科目、教学机构设置、研究方向等方面不同,欧洲的教育学家和学者们认为办学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欧洲的博士生教育课程一般为期3-4年。
近年来,欧洲的博士生教育的组织方式出现一些新的变化。研究和分析报告表明,各类博士生教育的组织形式正朝着相互融合的方向发展。根据欧洲大学协会2007年的研究报告,30%的欧洲高等教育机构成立新型博士教育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称为“研究生院”,另一种称为“博士生/研究院”。研究生院为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学机构。博士生/研究院为只包括博士生的教学机构。新研究院校的特征是,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具有较强行政管理和领导功能,有专项经费来源。
在被调查的37个国家内,16个国家表示他们已经在原有的传统教育机构以外,建立了研究生和博士生/研究院。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教学机构的发展规模还比较有限。对于多数欧洲国家来讲,多种体制并存是当今博士生教育的主流。
表一:博士生教育机构和组织情况
博士教育组织机构
国家/地区数目
国家/地区
传统个体培训(1)
5
波黑、塞浦路斯、格鲁吉亚、马耳他、塞黑、
独立的系统博士教育课程(2)
4
克罗地亚、爱沙尼亚、立陶宛、西班牙
博士生、研究生或者研究院(3)
3
法国、列支敦士登、土耳奇
(1)和(2)
12
安道尔、奥地利、比佛、捷克、希腊、冰岛、爱尔兰、拉托维亚、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
(2)和(3)
2
意大利、挪威
(1)和(3)
2
比瓦、荷兰
(1)、(2)和(3)
9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德国、丹麦、芬兰、瑞典、瑞士、英国、苏格兰
为了适应高速变化和发展的劳工市场的需要,欧洲的博士生教育课程和教育计划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以下三种新的办学模式:
1. 职业博士课程。这类课程要求与传统的博士生课程一样严格,以保证教学质量。但课程计划的具体称呼与传统的哲学博士(PhD)不同,以便于区别。这类课程的教学与研究活动与行业实践紧密联系,注重实践和与其他学科研究和实际应用的横向联系。
2. 大学/企业联合办学,共同培养博士生课程模式。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同培养需要的博士生人才模式。
3. 国际合作模式。这种办学模式也是联合办学模式。在欧洲,联合办学可以分为国际联合办学和欧洲国家之间联合办学两个层次。博士生毕业时可以得到有关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共同颁发学位/学历证书。
三、博士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待遇和就职情况
博士生和青年研究人员是欧洲的发展的人力资本。《萨尔茨堡原则》明确规定,在校博士生和青年研究人员享受带薪工作的权利,欧洲的大学以及政府机构共同负责并保证这些人员享有上述权利。
根据问答情况,在37个欧洲国家中,22个国家认为在校博士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地位为混合兼顾型,即他们是学生,也是雇员;10个国家认为这些人属于学生;3个国家认为他们属于雇员。
表二:在校博士生的地位
地位
国家/地区数目
国家/地区
仅为学生
10
捷克、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俄罗斯、英国、苏格兰
仅为受雇佣者
3
波黑、丹麦、荷兰
混合型
22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比佛、比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列支顿士敦等、立陶宛、马耳他、挪威、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奇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是根据《欧洲受雇研究人员行为法典》加以保障的。法典明确规定:
l 没有明确界定职业前景的和比较宽泛学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习期限不能超过5年;
l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向国家和国际奖学金发放单位申请研究资金的权利;
l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欧洲研究理事会提供的专门用于研究项目的资金;
l 欧洲各国政府须增加本国的研究经费投入并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不断增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物质需要,提高“欧洲研究区”的吸引力。
四、欧洲各国对博士生教育的财政投入情况
根据博洛尼亚进程后续工作组的分析报告,尽管约半数的欧洲国家为博士生和青年研究人员提供工资或者助教补贴,但奖学金,研修金,助学金和赠款仍是这些人员的主要资金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各欧洲国家在为博士生教育计划提供经费安排和资助时,对研究项目提供资助比较容易,对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资助则比较困难。
表三:对博士生的资助模式
资助方式
国家/地区数目
国家/地区
工资(1)
1
斯洛伐克
奖学金,研修金,助学金(2)
8
波黑、捷克、格鲁吉亚、拉托维亚、波兰、俄罗斯、英国、苏格兰
助教补贴(3)
0
(1)和(2)
5
奥地利、克罗地亚、丹麦、芬兰、瑞典
(1)和(3)
1
塞黑
(2)和(3)
7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爱尔兰、拉托维亚、罗马尼亚、西班牙
(1)、(2)和(3)
11
比佛、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冰岛、列支、马耳他、瑞士、土耳其
表四:对博士生教育的资助模式
资助方式
国家/地区数目
国家/地区
研究项目资助金(1)
11
阿尔巴尼亚、比佛、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马耳他、塞黑、罗马尼亚、俄罗斯、西班牙、土耳其
对机构/学院的资助金(2)
4
法国、格鲁吉亚、列支、苏格兰
(1)和(2)
17
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捷克、丹麦、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
从表三和表四中,可以看出欧洲各国资助模式不尽相同。例如,爱沙尼亚对博士生本人提供的直接资助占三分之一,对博士生教育项目提供的资助为三分之二;法国对博士生本人提供的直接资助占30%,对博士生院和有关机构的资助70%;拉托维亚的情况是,43.33%的资助提供给个人,54.67%的资助提供给机构;罗马尼亚40%的资助提供给个人,60%的资助提供给学校和机构。在意大利,资助全部提供给机构和院校,不提供给任何个人。总的来看,在欧洲范围,高等教育机构和院校得到的资助比个人多。但是,德国是个例外,把85%的资助提供给个人,仅15%的资助提供给博士生教育计划。
表五:资助方式
资助机制
国家/地区数目
国家/地区
政府拨款
11
波黑、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希腊、拉托维亚、塞黑、挪威、波兰、俄罗斯、苏格兰、斯洛伐克
捐款
6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芬兰马耳他、土耳其
混合方式
13
奥地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德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对博士教育计划/院校的特别款项
10
安道尔、爱沙尼亚、法国、德国、荷兰、挪威、罗马尼亚、瑞士、英国、苏格兰
表五显示,欧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实行政府统一拨款。在一半的欧洲国家里也实行赠款/捐款的方式。约三分之一的国家采纳混合资助方式。在部分欧洲国家,国家机构或者私人基金可提供额外的资助。例如,“欧洲科学基金”就可以为一些特定的欧洲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有些国家还有特殊资金安排,例如德国,为博士生院/研究院等提供特别款项资助;法国有专项预算拨款;英国的“研究理事会”对博士生教育有专项资金;瑞士的“校际机构委员会”和“国家科学基金”也有对博士生教育有专项资金支持。
关于外部资金来源,许多欧洲国家对“欧洲研发框架计划”和“欧洲特别计划”表示认可。这些计划包括:面向研究人员的“玛丽·居里计划”、“伊拉斯谟计划”、面向东欧的高等教育计划“TEMPUS”、北欧国家地区计划“NORDFORSK”、面向中小国的“ESF”计划等。此外,一些国家奖学金计划,例如美国的“FULBRIGHT”,德国的“DAAD”计划,英国的“BRITISH COUNCIL”等,对欧洲博士生教育的支持作用也比较明显。
(刘万亮撰稿,马燕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