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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规定

沪交教〔2019〕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学院的具体规则,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考试,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考试纪律要求

第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国家级考试须持准考证上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第七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具有存储、编程、查询、通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携带者应在开考前关闭电子设备电源,交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第十二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四条 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上海交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第十六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留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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