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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委等部门领导、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代表,以及校学生会推荐学生代表(1名)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

2.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活动;

3.审核确定每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4.筹备召开学校的国家奖学金颁发大会;

5.管理学校国家奖学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财务清晰;

6.面向社会和学生解答有关国家奖学金设置、评选等方面的事项,确保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完成一定时数的义工服务(公益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国家拨款额度,按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和向农、林、水专业,优势专业以及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分配给各学院评选名额。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10月中旬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在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前10%-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结果要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学院要召开国家奖学金发放大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校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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