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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附考试大纲)

(三)下载准考证

2024年5月20日9:00起,考生可登录考试报名平台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未交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此次考试资格,不能下载和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和《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两个科目共120分钟。在120分钟的考试时间内两个科目连续进行,科目间隙不休息。《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大纲》将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ct.gov.cn)发布。

四、考试时间

2024年5月25日10:00—12:00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10:00—11:00)

(《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11:00—12:00)

五、考点设置

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在全国各地省会城市及部分其他城市开设考点。考生可在报名时自行选择,报名成功后不可更改。最终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六、考试结果公布

考生完成两个科目考试并提交试卷后,系统将自动显示考试成绩。文化和旅游部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以两个科目的单科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2024年6月25日9:00起,考生可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询考试合格分数线。

七、证书核发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及时关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关于证书核发的公告,并及时申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八、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要求

1.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应使用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报名。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应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

2.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其他要求与内地(大陆)考生相同。

(二)报考提示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组织,无指定教材,不组织培训,未授权任何单位开展报名、培训等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相关的业务。

(三)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缓冲期调整

考虑到近年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实际情况,决定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缓冲期内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九、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部署、准备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顺利举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考务责任落实到岗,确定负责部门和专门工作负责人,做好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沟通联络工作,加强考前巡查准备,妥善处置并上报突发事件,保障考试顺利举办。

(二)规范考务管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好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严肃考场纪律。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5日

(咨询电话:021-61948890,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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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

资格认定考试大纲

概述

一、考试性质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的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目的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演出经纪职业的基本素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考试科目

考试设置两个科目,分别为《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和《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

三、考试方式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每个科目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共50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

一、基础知识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历史地位。

2.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

3.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关于文化和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

4.“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意义。

5.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6.“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7.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9.习近平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

二、文化工作方针政策

1.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重要精神。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主要内容。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主要内容。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关于“中华文化数据库、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的论述。

三、“四史”和国情

1.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基础知识。

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重要精神。

3.2023年3月以来国内外时政大事。

第二部分 法律基础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关于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国旗法》关于国旗图案,升挂国旗,使用国旗的规定。《国歌法》关于国歌名称,奏唱国歌,使用国歌的规定。《国徽法》关于国徽图案,悬挂国徽,使用国徽的规定。

二、《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用工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纳税义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四、卫生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五、安全法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团体、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许可,单位和个人火灾报警和救援义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娱乐场、运动场等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的处罚,组织播放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秽表演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处理规则。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合理使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对作品著作权人应尽义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的规定。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调查和遣返,外国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定义,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的规定。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作品,作品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分类提示,禁止招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规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定。

九、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和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与管辖的相关内容。

十一、公司规范法律制度

《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形式变更,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相关内容。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爱国主义教育法》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措施、禁止行为的规定。

《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烈士的历史功勋,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的规定。

《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广告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内容的禁止性情形,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遵循的原则,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所承担的义务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关于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的规定。

演出市场政策和经纪实务

第一部分 演出市场政策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演出市场基本概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应当坚持的原则。营业性演出的概念和具体形式。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概念、业务范围等。

(二)营业性演出主体设立审批规定

1.文艺表演团体

内地投资者及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审批时限规定及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的有效期。对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文艺表演团体的权利义务。

2.演出经纪机构

内地投资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机构)的有效期。港澳地区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的权利义务。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内地投资者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层级。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变更有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

4.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的备案规定。个体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范围。个体演员可以举办或参加演出活动的类型。

(三)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规定

1.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主体

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及其应当符合的条件;可以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

2.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要求

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变更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的有关规定。演出活动消防安全、现场秩序方面的有关要求。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有关规定。

3.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要求

营业性演出在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营业性演出内容的禁止情形和管理规定。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主体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2.违反演出活动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措施。对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隐瞒近两年违规记录,提交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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