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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教材〔2020〕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是我校研究生课程思政全覆盖建设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遴选建设一批示范课程,旨在集中资源、优中选优,建出特色,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课程思政建设提供新思路、新手段、新模式、新案例,进一步推动我校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示范项目由学校负责组织立项与管理,由课程归口学院配合实施,具体建设任务由课程负责人和课程团队承担。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全方位的课程思政育人体系,推进课程思政的科学化、规范化与体系化建设,选树一批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实现专业课程、学科建设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

第四条 充分发挥教师队伍"主力军"、课程建设"主阵地"、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强化示范引领,强化资源共享,全面推进课程思政高质量建设,将思政工作体系贯通人才培养体系全过程,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提升育人成效。

第五条 全面提升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有机融合,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梳理各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家国情怀、法制意识、专业素养、国际视野、伦理道德、创新思维、工匠精神、人文情怀、责任担当等内容自然融入教学过程中,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主要内容

(一)发掘课程中的思政元素

课程思政建设面向学校开设的所有非思政类研究生课程,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落实到课程标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全过程,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法治意识、工程伦理、道德修养等课程思政内容,培养研究生科学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引导研究生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完善课程教学内容

专业课程是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载体。要深入梳理专业课教学内容、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达到溶盐入汤、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

哲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维度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结合专业知识教育引导研究生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经管法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帮助研究生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研究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研究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

理工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把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教育与科学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提高研究生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理学类专业课程,要注重科学思维方法的训练和科学伦理的教育,培养研究生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勇攀科学高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学类专业课程,要注重强化研究生工程伦理教育,培养研究生精益求精的科学家精神和大国工匠精神,激发研究生科技报国的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艺术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教育引导研究生立足时代、扎根人民、深入生活,树立正确的艺术观和创作观。要坚持以美育人、以美化人,积极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引导研究生自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增强文化自信。

医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注重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医学伦理教育,教育引导研究生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提升综合素养和人文修养,提升依法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做人民群众追求幸福安康生活的守卫者。

(三)提升教师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教师是关键。教师要进一步强化育人意识,找准育人角度,提升育人能力,确保课程思政建设落地落实、见功见效。要经常性的开展典型经验交流、现场教学观摩、教师教学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共用,加强教师课程思政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系部、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作用,建立课程思政集体教研制度,打造意识强、水平高的课程思政教学队伍,鼓励支持专业课教师与思政课教师合作教学教研,鼓励教学名师等带头开展课程思政建设。

(四)推进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课程思政的教学中要注重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统一。要突出研究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加大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道德情操等关键目标培养。优化教学方法,广泛应用启发式、讨论式、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采用案例教学和信息化教学等多种手段,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

第四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的示范课程属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科领域的核心课程,课程学时数不少于16学时,已被完整讲授过3次及以上。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主讲研究生课程经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能够准确把握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并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良好,课程思政的意识能力强。成员不少于4人,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能经常性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教学研究和交流。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十条 个人申报。课程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建设申报书》。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推荐。各学院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经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建设申报书》电子版及纸质版和《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建设项目汇总表》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生院组织校研究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校级示范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建设名单。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示范项目立项建设名单,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示范项目建设名单,每次遴选建设的校级示范项目不超过12门。

第六章 项目建设期及经费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资助建设经费4万元/门。建设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70%,待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材及相关学术资料的购买与复印、课件制作、视频录制、调研差旅费、教学会议会务费、教材/讲义出版费、课程网站建设费等的支出,经费使用及财务报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建设满一年,课程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建设进展、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

第十七条 示范课程建设期内,由研究生院组织课程督导专家进行听课评价。示范课程建设期满后,课程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结项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终期验收。项目终期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研究生院按以下条款进行验收。

(一)课程督导专家随堂听课评价结果为良好,同时完成以下条款验收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完成1份体现课程思政的课程大纲、1套有机融合了思政与课程内容的课件或讲义、5个及以上本课程特色鲜明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2.为发挥示范课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建设期内课程团队成员在校内或校外教育基地开设一次课程思政示范公开课,录音录像做为验收支撑材料。

3.在核心刊物上录用或发表1篇及以上课程思政教研论文,或立项建设课程获省级课程思政建设项目,或获批1项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项目,或获得1项省级课程思政优秀案例奖,或获1项省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或课程思政相关内容在省级平台展示,或在校级课程思政讲课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课程思政省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和教学研究示范中心之一、或其它由研究生院认定为合格的支撑材料。

(二)课程督导专家随堂听课评价结果为优秀,完成上述条款第1条和第2条,且满足下述条款之一,验收结果为优秀。1.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国高教研究》《中国研究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研究》等刊物录用或发表1篇及以上课程思政相关教研论文。

2.获批1项部级及以上课程思政教学研究项目,或立项建设课程获部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建设项目,或获得1项部级以上课程思政优秀案例奖,或获1项部级及以上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或课程思政相关内容在部级及以上平台展示,或出版1部该示范课程教材,或在省级及以上课程思政讲课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课程思政部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和教学研究示范中心之一、或其它由研究生院认定为优秀的支撑材料。

(三)项目终期验收不合格,暂停拨付剩余经费,限一年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不再拨付剩余经费,该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两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课程相关建设项目。

(四)终期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示范课程,每门课程追加建设经费1万元。优先推荐参加省部级和国家级研究生课程思政项目以及有关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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