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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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