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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人〔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现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育部

二○○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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