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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真题解析系列”是这样炼成的?

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应的历年真题的解析和答案都会有所变化。因此,在每年编写过程中,众合的老师都会认真核对,将新法可能影响到的真题解析和答案都修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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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权威

每一年的司法考试试题的答案都存在争议。针对这样的问题,众合的老师不会草率的以司法部答案为准,也不会以自己的个人观点为准,而且借助集体的力量。众合每个学科组的老师们对有争议的试题会都会进行集体讨论。这样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得出最权威的答案,二是统一老师们的观点。这样在授课中,众合的老师针对同一道题目会给出一致的解答。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56,多)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详解】本题与2013年卷三第9题案情基本相同,只是考查角度稍有不同,故可以作比较分析。

占有的分类,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于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等几种分类。

就本题而言,甲拾得乙的手机,对手机的占有系无权占有,且其将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由于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故丙不是所有权人而仅仅是占有人;丙以行为的方式表明其主观上为自主占有,故B项正确,当选。

相对所有权人乙而言,丙属于无权占有,但其对甲无权处分并不知情,有理由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因此,属于善意占有;故C项正确,当选。

作为承揽人的丁基于承揽合同而占有手机属于有权占有,其主观上显然并无想取得所有权之意,但属于他主占有,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BCD为正确,并无疑义。分歧在于A项的取舍。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CD,那么意味着A项正确,但很多人对此存疑,因而众说纷纭。关于各种争论,我的分析如下:

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标准,即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直接占有特定物的属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对于他人直接占有之物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由此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需要指出,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占有媒介关系;2,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主占有;3,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谓占有媒介关系,就是指连接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如基于保管合同而交付保管物等,间接占有以直接占有为媒介。占有媒介关系效力的集中体现,是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媒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给付。间接占有人是权利人,直接占有人是义务人。所以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占有媒介关系之结束,完全有可能因为直接占有人取得了所有权。这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通常如此。在这种情形中,随买卖价金之全部支付,占有媒介关系自动消灭。”[1]换言之,在直接占有人取得所有权(本权)时,间接占有也随之消灭。

举例:甲将乙一匹母马租给乙,约定乙用该马在雪场拉雪橇,载游客赏景。租期届满,由于甲乙的有关纠纷发生,乙扣留母马,拒绝交还。本例中,甲、乙签订租赁合同后,成立租赁法律关系。甲将该马交给乙后的交付行为完成之后,甲、乙之间形成占有媒介关系,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此处的 所谓占有媒介,是指甲以乙的占有为媒介获得间接占有(该占有实为观念占有)。

又例: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同的两类有名合同,但保管合同的本质也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寄存人是间接占有人,保管人是直接占有人。因寄存人可以随时解除保管合同,自可随时要求回复占有。仓储合同是商事保管合同,仓库保管人独立性及其对保管物的实际控制。上述两类合同的保管人都不是占有辅助人,而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直接占有人。

根据以上关于直接、间接占有的概念分析以及占有媒介的定义,本题中,甲拾得乙的手机,甲系无权、他主占有,毫无疑问,甲乙之间是否相互成立直接、间接占有,关键的分歧点在于双方存在占有媒介关系与否。一般认为,在拾得遗失物的场合下,失主与拾得人之间不存在占有媒介关系;而且,所谓遗失物,就是失主丧失了占有(并未丧失所有权)这一事实的物。回到本题,既然甲乙不存在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而且乙已经丧失对手机的占有,已非占有,怎么遑论是间接占有呢?作为失主的乙此时对于甲享有的也是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的表述也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是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占有返还(回复)请求权。在此意义上,质疑者认为A项错误,不当选,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有误。为了验证司法部的错误,请看以下三例:

【例1】乙的手机丢失,被甲拾得并据为己有。①甲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乙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2】乙将手机出售给甲,并交付,但甲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甲为直接占有。②由于乙对手机不再享有返还请求权,故乙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③乙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

【例3】乙将手机借给甲,不久,甲对乙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甲为直接占有。②甲对乙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故乙的间接占有消灭。

综上,我们认为本题的答案应为BCD(司法部答案ABCD,此属于存在学术争议的错误,我们认为部里有误)。

[1]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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