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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关于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保安员考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受理考试报名。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

第六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报名,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对准备从事武装押运工作的考试申请人还应采集DNA信息。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申请人的十指指纹采集工作,指纹卡号统一采用“BA”+“身份证号码”的形式编制。指纹信息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采集。

采集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积极协助保安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指纹的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保安申请人指纹信息纳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资料库,指纹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保安服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查处。

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后,应当对报名材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制作《保安员资格审批表》,符合规定的上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制作准考证发放给申请人。审核发现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考试申请不予批准: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考试的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重新核实。

第九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

考试一般采用机考的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卷考,考试形式闭卷。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抽取。考试试题不得少于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

考试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在公安机关互联网网上办事大厅或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报名地点,考试地点、要求、时间、方式,领取《准考证》和《保安员证》的方式,考试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保安员考试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内容包括考场纪律及考生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定,独立进行考试,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考生考试作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考生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每次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用后报名参加考试不及格者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免收费用。

第十五条  考生采用机考的,由电脑当场评分,考试后由考生在成绩单上签字确认考试成绩,成绩确认单要有二名以上考场工作人员签字。

机考考生要严守操作规程,因考生原因影响考试成绩的,一律以电脑系统评分作为考生的成绩。由不可抗拒因素或公安机关考试组织单位工作原因影响考生考试成绩的,应当安排重新考试。

第十六条  考生采用卷考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阅卷评分,评分可采用机器评分或人工评分。考生可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咨询电话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对自己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填写《核分申请表》申请核分。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正常的核分申请,并及时组织核分,参与核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名,核分时申请人可以在场,核分查明评分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以核分后的成绩作为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制作保安员证并发放给考生,当场发放保安员证有困难的,可转交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发放。

考生对领取保安员证提出邮寄要求的,由考生提交邮资费用。邮寄必须采用特快传递的方式,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印制空白的《保安员证》,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应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制作《保安员证》。《保安员证》不得涂改,手写信息无效。

第十九条  《保安员证》损坏或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向发证地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核实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重新制作《保安员证》发放给申请人,制证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负。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部门应将考生报名材料、公安机关审核材料、纸质试卷、成绩确认单、保安员培训证明、核分材料、补办《保安员证》申请材料等建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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