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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和 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3〕20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和《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需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表格的样式以业务经办系统公布为准。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

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用人(用工)单位(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单位,不包含机关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2个月及以上)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2个月及以上)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并由用工单位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由用工单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及等级,可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其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元。

(三)业务流程。

1.用人(用工)单位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向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组织实施。材料包括:

(1)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表;

(2)培训计划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

(3)劳动合同复印件(须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下同),若职工为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须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下同)。

2.用人(用工)单位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评价(评价包含鉴定、等级认定、考核),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1)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申请表;

(2)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用工单位申请补贴,需提供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承诺书。

3.经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用人(用工)单位。

牵头组织或与用人(用工)单位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流程代为申报,并提供双方盖章的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资金拨付给用人(用工)单位。

如培训职工同时涉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情形下,拨付给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为人力资源机构的,由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职工学徒:需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为本单位技能岗位职工。

实习学徒(学生学徒,下同):需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且为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在企实习学生。

职工学徒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且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职工学徒完成规定课程,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支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支付。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实习学徒可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实习学徒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确定,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实习学徒培训期限为1年。

(三)业务流程。

1.企业与培训机构(指杭州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关职业培训项目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下同)签订合作协议后向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包括:

(1)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2.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培训机构对学徒进行新型学徒制学籍注册,并提出开班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2)企业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若职工为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3)实习学徒需提供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学籍证明(可由校方统一证明)、实习协议复印件和就业协议复印件。

3.学徒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应上传不同日期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开班第一天和最后一天必须拍摄上传,拍摄要素包括正面全景、学员正脸、黑板板书或电脑截屏等,每次拍摄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

4.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对培训的学徒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学徒培训结束后,企业需在学徒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其中,证书需在学徒制培训期限内获取。材料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申请职工学徒补贴的,同时提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申请实习学徒补贴的,应提交企业支付给实习学徒的全部津贴凭证,毕业证书复印件、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6.经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企业。

三、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劳动者、大学生。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劳动者是指具有当地户籍、当地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当地就业创业或在当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在岗职工(不含机关单位、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将养老、育儿、家政、护理等行业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小于65周岁且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经杭州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开展杭州市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下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的同时,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大学生是指在杭高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在杭高校毕业生或杭州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杭州市就业创业(就业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创业的需工商注册登记且本人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杭州市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即可予以补贴。该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资助同时享受。

上述劳动者、大学生范围适用于下文所指劳动者、大学生。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根据领衔人从事职业(工种)情况,参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

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级,可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其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元。

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按天计算,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365天。

(三)业务流程。

1.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向注册地或主体学员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材料包括:

(1)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培训计划;

(3)若为养老、育儿、家政、护理等行业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小于65周岁且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或证明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杭州市户籍大学生若身份证登记为非杭住址的,需同时提供属于杭州市户籍的证明,非杭户籍大学生在杭就业创业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脱贫人口需提供: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复印件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

②户口簿复印件或社区(村)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保证明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6)农村学员需提供载明为农业户籍或户籍地址在杭州市行政村的户口簿复印件;

(7)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需提供:

①载明为非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

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复印件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或街道(乡镇)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③户口簿复印件或社区(村)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保证明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8)残疾人需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9)转业复退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下同。

2.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评价(评价包括鉴定、等级认定、考核),劳动者、大学生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3.经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劳动者、大学生。

四、赛前训练补贴

(一)补贴对象。

竞赛组织单位(牵头主办单位、受委托的承办或协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在市、区(县、市)两级职业技能竞赛中,组织单位可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及等级享受一次赛前训练补贴,其中五级、四级每人500元,三级及以上每人800元。

(三)业务流程。

1.竞赛组织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前,向竞赛主办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预申请,未进行预申请的不予补贴。其中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组织单位向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预申请。材料包括:

(1)赛前训练补贴预申请表;

(2)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的竞赛文件或竞赛通知。

2.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组织单位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1)赛前训练补贴申请表;

(2)赛前训练补贴人员名册;

(3)《委托申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办单位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

3.经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牵头主办单位或承办(协办)单位。

五、项目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含安全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下同)补贴对象为劳动者,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补贴对象为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培训内容,拟定补贴标准,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负责劳动者基本信息审核及培训过程监管。

培训合格证书项目: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市场需要设立培训补贴项目,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负责劳动者基本信息审核及培训过程监管。原则上,已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不可以开展合格证书项目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50元;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最高不超过20天。

(三)业务流程。

1.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

(1)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等,拟定补贴标准。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写培训计划,并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材料包括: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申请表;

②培训计划;

③培训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可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培训的资质文件或资质通知。

(3)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补贴申请表;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印件。

(4)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劳动者。

2.培训合格证书项目

(1)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场需要设立培训合格证书项目,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承办的培训机构。

(2)由承办的培训机构编写培训计划,并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材料包括:

①培训合格证书项目申请表;

②培训计划;

③单位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若职工为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若为养老、育儿、家政、护理等行业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小于65周岁且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或证明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3)培训机构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①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补贴申请表;

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经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培训机构。

六、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大学生。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GYB、SYB、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200元、8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大学生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YB、网络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州市就业创业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800元、2000元、16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SYB和“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不可重复享受。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杭州市户籍的大学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享受补贴。

(三)业务流程。

1.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向注册地或主体学员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办班申请,提交创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其中培训班学员为大学生的向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

2.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创业培训和考核,补贴由其代为办理申报,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申请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残疾人需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转业复退军人需提供相关转业退役证明;

(5)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杭州市户籍大学生若身份证登记为非杭住址的,需同时提供属于杭州市户籍的证明,非杭户籍大学生在杭就业创业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相关申请单位若代为申报,在取得相关补贴后,应及时与个人结清费用。

七、高技能人才资助

(一)资助对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用人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取得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分别按每人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培训机构直接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取得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分别按每人500元、600元、7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培养人员不包括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杭州市就业创业,给予每人2000元资助。其中,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在毕业前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即可享受。

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下同)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

(三)业务流程。

1.用人单位(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资助

(1)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需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①用人单位(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

②高技能人才资助人员名册;

③培训机构需提供承诺书或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申领书;

(2)经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用人单位(培训机构)。

2.院校学生高技能人才资助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委托所在院校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院校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①院校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

②高技能人才资助人员名册;

③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杭州市户籍大学生若身份证登记为非杭住址的,需同时提供属于杭州市户籍的证明,非杭户籍大学生在杭就业创业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④委托申领书。

(2)经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院校。院校在取得相关资助后,应及时与个人结清费用。

3.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录用资助

(1)用人单位吸纳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①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录用资助申请表;

②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录用资助人员名册;

③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相关材料;

④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经注册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审核后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用人单位。

八、职业技能竞赛资助

(一)资助对象。

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000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参照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奖励标准,按1∶1的配比给予资助。

(三)业务流程。

1.获得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需在获得相应奖项后6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1)职业技能竞赛资助申报表;

(2)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相关材料。

2.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选手。

九、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

培训机构。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对相关培训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三)业务流程。

1.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由杭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填写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申报表,提出资助申请。

2.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培训机构。

十、创业导师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导师。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与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每名重点人群创业者(或每个重点人群创业团队)2000元的标准申领综合性补贴,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指导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申领8000元的绩效性补贴;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职业指导等服务,可按线上每次300元、线下每次1000元的标准申领专项服务补贴。

(三)业务流程。

1.创业导师的综合性补贴、专项服务补贴,由创业导师推荐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代为申请,绩效性补贴由创业导师个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于每年6月、11月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1)综合性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①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申请表;

②创业导师综合服务信息表;

③创业导师结对信息表;

④结对协议(需推荐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盖章,下同);

⑤结对指导记录(需推荐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盖章)。

(2)绩效性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①创业导师绩效性补贴申请表;

②结对协议;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一年经营纳税证明。

(3)专项服务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①创业导师专项服务补贴申请表;

②创业导师专项服务信息表。

2.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个人。

十一、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一)资助对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给予专项服务补贴每次1000元。

(三)业务流程。

1.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1)对经发文认定的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杭州市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由杭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填写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请表,提出资助申请。

(2)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

2.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专项服务补贴

(1)由活动组织单位代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①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专项服务补贴申请表;

②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专项服务信息表;

③相关活动佐证材料(主要为活动通知或新闻报道和照片)。

(2)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十二、实训基地分基地公共实训资助

(一)资助对象。

实训基地分基地所在单位。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实训基地分基地对杭州市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包含分基地所在的院校或企业)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实训服务。按参加技能实训或技能竞赛人数及天次,享受实训资助,其中技能实训按每人每天50元予以资助,技能竞赛按每人每天100元予以资助。

(三)业务流程。

1.实训基地分基地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0月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资助申请。材料包括:

(1)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实训资助申请表;

(2)公共实训预约确认表;

(3)实训学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2.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实训基地分基地所在单位。

十三、其他

(一)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确认。

(二)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两后生”、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均指在杭州市登记、认定的人员。

(三)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毕业生不包含仅取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的人员。

(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按规定由杭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经杭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从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五)各类人员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已经享受过高等级补贴的不得享受低等级补贴;同一证书用人(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已享受补贴的,个人不再享受补贴。项目包含工种,如职业大典中的职业描述含工种条目,以工种作为重复判定标准,如职业大典中的职业描述不含工种条目,以职业作为重复判定标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赛前训练补贴;已享受《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杭人社发〔2017〕275号)中规定的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六)综合考虑国家、省文件精神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职业(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紧缺程度,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七)各区、县(市)按现行政策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八)本办法自2023年4月29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2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开展市财政补贴的职业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分为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两种类型。

(三)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区人力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二、定点机构的认定

(四)申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范围及条件。

1.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的单位。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在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前应已持续稳定经营超过一年以上。

(五)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申请。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培训中心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批文)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未细分职业(工种)的,需提供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相关培训的佐证材料;

(3)内部管理制度;

(4)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

(5)教师的学历及职称、职业等级材料复印件;

(6)开展培训已满一个周期的佐证材料。

2.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批准成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文件复印件;

(4)内部管理制度;

(5)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

(六)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初审。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可采取专家评审、直接推荐等方式进行初选,形成初选结果报告(盖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七)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并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通过,与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签订《职业技能定点机构培训协议书》。

(八)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范围及条件。

1.杭州市区范围内,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其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项目定点机构申报对象仅限在杭普通高校)、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培训中心。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在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前应已持续稳定经营超过一年以上。

3.场地及设施设备需要有面积不少于60平米的标准化教室2个(含)以上,同时拥有投影仪、黑白板、多媒体讲台等教学设备。(申报网络创业培训的机构至少要有一间配备30台电脑及网络正常运行的教室,每人配备一本《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实践操作手册》;申报SYB项目的培训机构每班应配备一套实操沙盘;申报模拟实训的班级至少需配备两间15台(含)以上电脑及网络正常运行的教室。申报网络创业培训、模拟实训的机构设有用于教学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创业实训或模拟商城技术平台。设定教学监控人员职能,建立监控管理责任制。

4.需配备所申报创业培训对应各项目师资至少一名(需为杭州市创业培训师资库内师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至少两名、财务管理专员一名。

(九)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批文)副本复印件;

3.创业培训机构人员名册;

4.师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聘用书复印件;财务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会计外包服务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教学及办公场地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及设备清单和照片;

6.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7.申报项目的培训计划(含培训目标、课程说明、授课计划表等要素)。

(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通过,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签订《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协议书》。

三、定点机构的职责

(十一)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十二)主动公布职业培训项目的名称(职业工种及等级)、课程设置、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投诉渠道等。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

(十四)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动向学员宣传政策规定和补贴申请渠道,公布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监管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求学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十五)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根据所申报创业培训项目的技术标准、教学要求、教学程序等组织实施。

(十六)自觉接受人力社保部门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上报培训工作有关信息。

四、定点机构的培训实施

(十七)技能培训。

1.组织招生。定点机构按规定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招生,并进行资格审核。

2.办班申请。定点机构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以上,向机构注册地或主体培训学员所属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办班申请。

3.培训实施。办班申请通过后开展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开展培训,接受开班申请批准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督管理。

4.考核认定。培训结束后,定点机构应按照所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

5.其它。定点机构应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按班次整理归档相应的培训、服务台帐。

(十八)创业培训。

1.组织招生。定点机构按规定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招生,并按所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学员筛选。

2.师资申请。定点机构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上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师资申请,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师资派遣。

3.办班申请。定点机构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以上,根据学员类别向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办班申请。

4.培训实施。办班申请批准通过后,定点机构按规定开展培训,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监督管理。

5.考核发证。培训结束后,定点机构应按所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考核,向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考评员。通过创业培训考核的班级,定点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班材料,人力社保部门结合过程监管及结班材料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并完成相关证书的制作及核发。

6.其它。定点机构应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对有意愿创业和正在创业的学员进行指导,推荐创业导师,解决学员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帮助其成功创业。按班次整理归档相应的培训、服务台账。

五、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九)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区人力社保部门定点机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区人力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对办班申请批准的班级做好培训管理,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二十)市人力社保部门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使用或自行引入,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定点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协议约定暂停定点培训业务开展或取消定点培训资质。

六、定点机构的年度考核

(二十一)在协议期满一个月前,人力社保部门对各定点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办学经费、教学管理、培训实施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五星级(90分及以上)、 四星级(80—89分)、三星级(70—79分)、通过(60—69分)、 未通过(60分以下)五个等级。

(二十二)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分别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考核评估表》(附件1)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评估表》(附件2)进行自评后,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属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告(盖章),连同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考核评估。

通过年度考核的定点机构,可续签下一轮的《职业技能定点机构培训协议书》或《创业定点培训协议书》;未通过考核的培训机构,不予续签。获得三星级及以上的定点机构,可在职业技能品牌机构评选中以星级附加得分。

七、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项目的评选

(二十三)通过当年度考核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可参加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评选。

(二十四)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的认定名额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一般每年不超过15个,且不超过参评机构(项目)总数的50%。一个品牌培训项目可评1—2家培训机构。

(二十五)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每年认定一次。

(二十六)认定程序。

1.确定项目。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当年培训规模或需扶持引导的项目确定拟评选的品牌培训项目范围。

2.发布信息。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品牌培训机构(项目)认定通知信息。

3.开展自评。培训机构分析自身的比较优势、特色、创新点等,按照《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机构评估标准》(附件3)、《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品牌项目评估标准》(附件4)对机构情况及项目进行自评。

4.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报品牌培训机构或品牌培训项目,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品牌申报表》、自评报告,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推荐至市人力社保部门。

5.组织认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

6.公示确认。对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

(二十七)奖励与惩处。

对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授予牌匾,按规定予以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品牌培训机构(项目)资格。

八、其它

(二十八)定点机构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九)本办法自2023年4月29日起施行。《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培〔2011〕56号)同时废止。

(三十)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考核评估表.doc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评估表.doc

          3.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机构评估标准.doc

          4.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品牌项目评估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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